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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雾霾需生态文明制度保障

来源:中国电力网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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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年,雾霾来去,火电成为众矢之的。中电联秘书长王志轩多次为火电行业发声,论证火电并非雾霾的主要成因、呼吁大气治理不能"打错板子"。

 

    10多年前,王志轩曾翻译出版了《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经验》,里面诸多经验即便今天读来,对中国仍很有借鉴意义。

 

    在王志轩看来,把火电当作空气污染的源头是"形而上学"、脱离了产业行业的真实生态。一味提高火电的排放标准,却忽视生态文明制度的建设,雾霾问题将不会得到有效解决。

 

    集中用煤分散用气

 

    《21世纪》:火电是中国发电装机中的主力,占总发电量的近八成。那么,在建设生态文明和应对雾霾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火电的角色呢?

 

    王志轩:从行业自身看,绿色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是必然,只是时间问题,这个空间非常大。近十年来,我国风电装机累计增长118倍、光伏发电装机增长67倍,而且水电装机和并网风电规模均是世界第一。但从发电量结构来看,火电占比仍高达78.7%,说明结构调整非常之难。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火电燃煤多并不等于排放多。雾霾天是发生在火电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下降、电厂布局明显优化的时期。我国电力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由2005年的1300万吨降至去年的883万吨,烟尘排放总量从1980年的399万吨下降至去年的151万吨。截止去年底,我国28.1%的火电机组投运了脱硝设施,今年会在50%以上。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说雾霾的出现就是火电所致。

 

    据报道,2010年美国电煤占其煤炭消费总量的比重超过99%、德国是占84%,而我国则在50%左右。可以说,电煤在煤炭消费总量中的比重越高、煤炭散烧比例越小,燃煤污染就越小。

 

    《21世纪》:现在不少地方对"气化"有迫切的渴望。您认为,应如何权衡火电的环保改造和"气化"?

 

    王志轩:首先我们要在现在和未来十多年"缺气"的前提下看问题,由于燃气不富裕,所以关键是如何优化利用问题。对于城市的燃煤热电厂用新建燃气电厂替代的"气化"措施,至少在现阶段是不正确的措施。因为城市对燃煤供热电厂的污染治理措施,比城市以外的散烧燃煤相对要好。从我国能源的禀赋特点来看,有限的燃气应首先用于民用等无法集中控制污染物的领域,所以用天然气去替代散烧的煤,这个是比较合理的。

 

    而如果用天然气来供热的话,在总效率上也没有燃煤供热电厂高。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燃气的价格高,而且如果现在要建新的燃气供热系统,那么原有的供热系统在资产上就浪费了。总体上,用燃气代替城市用燃煤供热在经济上和大环境治理上、效率上都不划算。

 

    污染治理需"穿衣戴帽"

 

    《21世纪》:现在提出建立生态文明制度。那么,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协调各种现有政策,鼓励电力企业推动社会的绿色发展?

 

    王志轩:以燃煤电厂来看,首先需要一个合适的污染物控制排放标准。什么叫合适?就是技术、经济和环境三者要协调。现在我国对电力的排放标准有的地方过于严苛,比发达国家要求还严,但却放任一些污染源随意排放。就像我刚才谈到的,中国发电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的一半左右,这部分的排放得到了集中有效的控制,而小型燃烧装置直接燃煤污染控制效果差,大量散烧、民用几乎没有治理措施。那么,一有雾霾就说要提高火电排放标准,又能有多大作用呢?

 

    再一个就是经济政策。我们的电厂都是审批制,环保是审批的、项目是审批的,电价在这个条件下也是审批的,环保标准提高是政府单方面改变了行政许可条件,那么当初核定的电价也应该跟着调整。但现在,一方面是电价调整滞后,另一方面是调整后的电价执行不到位。

 

    还有,排污收费制度也不合理。既然排放标准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制定的,且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那就是说企业排放达标的话,环境能够自净,超标排放的话就要予以重罚。但现在收取的叫排污费用,就是不论排放达不达标都要收费,而罚款的概念被模糊了。达标排放后再收费既没有环境保护上的意义,也没有经济措施上的意义。上世纪90年代,我国还是超标收费,2002年之后改为排放收费,这实际上是一种管理上的倒退。

 

    《21世纪》:您曾翻译过《日本的大气污染控制经验》一书,结合您对我国电力行业的认识,日本的哪些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王志轩:这本书的中文版是我在2000年翻译出版的,10多年后回过头来看,的确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一点就是我们环境管理的责任到底是谁的?在日本,是地方政府发挥了前驱者的作用,地方政府先于国家采取对策。我国法律也规定环保责任是在地方政府,但实际上难以有落实。因为很多项目的审批权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管理权都在中央各部委。

 

    再说考核,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只是考核几项污染物的排放总量,而不是考核环境质量。地方政府就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当成是完成任务。但污染物的种类太多了,而现在这样的考核机制是不能真正把环境质量改善的。

 

    第三个就是其它主体的责任,比如企业。在中国,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实际上是说不清楚的。因为项目是政府审批的,主体工艺路线、环保治理措施是政府审定的,甚至环保设备都是政府推荐甚至指定的,这种情况下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环保责任意识,而且一旦真的追责,有些政府部门脱不了责任。再比如民众的作用,日本正是因为早期民众的作用,政府才逐步地引起重视、完善法律并开始进行污染物控制。而信息公开是实施真正的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必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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