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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水利部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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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全国水利系统所属在建和已建水电站工程安全,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就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抓紧组织开展所属在建和已建水电站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抓紧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根据问题的性质和类别,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的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排查工作取得实效。在各地各有关单位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水利部将适时派出专项检查组,对各地排查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通知》明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建和已建水电站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建水电站要落实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措施“三同时”和安全生产经费足额到位,加大重大危险源辨识和重大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现场各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已建工程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巡视检查、安全监测、维修养护、应急值守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水电站调度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做到安全管理制度全覆盖,确保水电站安全管理有章可循。

 

《通知》强调,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水法》、《防洪法》、《防汛条例》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建立和落实水电站大坝安全责任制。大坝安全责任制要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按照隶属关系,逐座落实同级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在建或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水电站还要明确项目建设单位责任人。各类责任人需明确具体的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确保安全责任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通知》指出,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在认真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基础上,强化各项安全运行保障措施。要严格蓄水管理,正确处理好兴利与安全的关系,不得因追求经济效益而盲目抬高蓄水位;在建或加固项目必须通过验收才能投入蓄水运行,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电站蓄水验收前需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分期蓄水的水电站需进行分期蓄水验收,并严格按照限制水位控制运用,坚决杜绝违规超蓄现象发生;新近投入运行初期蓄水的水电站,要按照规定分阶段蓄水,并加密监测频次,密切跟踪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运行状况;病险严重的水电站要严格控制水位运行。要高度重视在建水电站度汛安全,对于调整为汛期下闸蓄水的水电站,设计单位要充分论证,提出严密的调整方案和度汛方案,并作为重大设计变更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要完善水电站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人员安全转移避险方案,加强水雨情监测和预测预报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严格执行调度指令,按照批准的运用计划、调度规程调度运用。要落实水电站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工作,确保水电站安全运行。

 

《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水电站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争取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支持,保障水电站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实施。发生重大险情、溃坝等重大事故,水电站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要立即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报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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