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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章程

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2018.01.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ociety for Hydropower Engineering(缩写为GDSHE)。

第二条 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省水力、风能、光伏及其他清洁能源(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发电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清洁能源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全省发展清洁能源发电工程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动员广大清洁能源发电工程科技工作者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服务,为广大的清洁能源发电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并接受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专业委员会,按本章程的规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4,6号1101房,邮政编码510630。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本省清洁能源开发的规划设计、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生产管理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按照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开展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转让和科技服务等活动。

    (二)多层次多方式普及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清洁能源科学技术教育和普及活动,提高民族文化素质。

(三)开展清洁能源科学技术国内外(境外)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境外)民间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加强同省内外有关的科学技术团体、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省际学会的联系与协作,开展交流活动。

(四)组织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的探讨和研究,向政府或企业提出建议。

(五)承担委托进行科学技术项目论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与授奖评议,质量评估,科学技术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招标评议等工作。

(六)配合省或企业有关部门,承担清洁能源发电行业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和相关专业资质的管理,开展与国际间工程师互认等工作。

(七)开展知识更新,继续教育工程和培训,提高会员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八)收集、编辑出版广东省清洁能源发电有关信息资料,出版专业学术论文集及科技文集。

(九)举办科技展览,促进科技成果实用化、工程化。

(十)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科学技术普及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和管理工作者,举荐人才。

(十一)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服务。

(十二)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符合入会条件,履行本会章程并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类。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单位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按所在单位结成的基层会员组织以及其他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条 入会条件

个人会员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 从事清洁能源发电工作,具有清洁能源发电工程相关学科(以下称为本学科)的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二)取得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清洁能源发电及有关专业科技工作一年以上;高等学校专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技校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具备工程师水平的同等学历人员或自学成才的人员。

(三) 在水电工程科学或生产实践活动中具有一定成就和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技师、技术革新能手。

(四) 热心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清洁能源发电工程科技管理干部或企事业领导干部;

(五)与本会学术领域相关院校在读高年级学生(学生会员)。

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本会个人会员,愿意以单位形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遵守本会章程,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清洁能源发电工程投资、设计、建设、运行、科研、教学、制造和管理等单位及与本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或本会的地方分会)。

单位会员分为:一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正、副理事长单位。

第十一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申请入会个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并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备案。已建立地方分会的,经地方分会报本会秘书处同时报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备案。会员由本会统一发会员证。

著名科学家或在清洁能源科技领域工作中有一定贡献者,本会常务理事会可直接吸收为会员。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所在单位填写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向本会或地方分会提出申请,经省学会理事会批准,并由本会发给单位会员证书。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入会的有关信息及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由本会秘书处管理(或由本会委托所属专委会、地方分会代为管理)。

(二)各专委会、地方分会负责对本专委会、本地区会员的会籍管理;个人会员工作调动,凭会员证在本会或本会委托的专委会、地方分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会员跨省调动工作时,应向本会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学术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3、取得本会各种信息、学术刊物、学术资料和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二)个人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学会交办的工作;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提供信息资料,参加科技咨询和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单位会员的权利

1、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

2、可派代表参加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3、可得到本会优惠提供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4、取得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科技信息;

5、可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参与本会组织的企事业间横向联合科技攻关及活动。

(四)单位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学术交流或科普活动;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有申请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提示后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取消。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并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通过选举产生,重大事项的决策由相关会议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延期召开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监事长、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秘书处的财务报告;

(五)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七)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全省会员代表的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学会秘书处与各单位会员及有关单位协商,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分会、单位会员、清洁能源行业有关的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推荐产生,专家代表及特邀代表由学会秘书处推荐,本届理事是下一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要由本学会单位会员代表和行业专家代表组成。

本会理事会成员应在清洁能源发电各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专家、一线科技工作者和管理者的比例适当,其成员更新每届不少于三分之一。在理事会任期内,理事如因人事变动,须由原理事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变更。

(一)理事会的职责

1、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4、筹备召开下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5、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7、开展学术交流和表彰、奖励活动;

8、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二)理事的职责

1、关心指导本会的建设,监督本会工作,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以不同方式支持学会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应热爱学会工作,能够保证有适度的时间出席相关会议。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责;

二、审定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四、听取和审定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五、召开理事会议;

六、决定有关表彰奖励事宜。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以上,视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时,也可由理事长召集副理事长、秘书长扩大会议来行使常务理事会的功能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理事长和名誉理事,由秘书长联席会议和理事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颁发聘书。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应的工作委员会和技术咨询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成)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组织学术交流,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等活动,专业委员会换届时间为五年。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本会单位会员可派人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和科技管理专家通过协商产生。其正(副)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选举产生,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聘任。

本会是所有隶属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管单位,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条例和年度工作计划需报学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由敢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

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对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人员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视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如需作出决议的事项,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表决通过。选举理事、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以及负责人,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接受理事会领导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二)在清洁能源发电工程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专家、学科带头人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热爱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兼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理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如工作需要,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经理事长提议,常务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候选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检查和落实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评议专家组专家,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通过聘任,任期一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按照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及社会的赞助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费每年一次缴纳,收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后实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个人会员会费标准:普通会员每人每年10元,离退休会员及在校学生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二)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20万元

副理事长单位               3万元

常务理事单位               2万元

理事单位             0.8万元

会员单位             0.3万元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开支范围

(一)本会举办学术交流、学术报告和考察等经费;

(二)开展科普活动经费;

(三)编辑、印刷出版论文集、技术和会议资料等费用;

(四)学会必要的业务活动经费;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议、秘书长和学会联络员工作会及每年老同志新春座谈会等会议经费;
  (六)学会办事机构办公费用、购买书籍、仪器、设备所需费用;
  (七)学会办事机构聘用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执行)。

(八)根据年度活动计划,专委会开展活动需要的补助经费;
  (九)开展科技联谊活动费用;
  (十)奖励经费及为会员服务所需的费用。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并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理事会必须对本学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投入人对投入该学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条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专项审计,并将专项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组织出现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后的财务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二○一八年元月十二日经学会第八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采用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徽,即为两条水波纹与闪电,用圆环联接。见下图。

  

 GD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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