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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点击数: 254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电力有限公司,大唐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各电力企业,有关单位: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和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安全[2014]62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实际,我办修订了《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学习贯彻,并依据本细则的规定要求,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规范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2014年5月19日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山东省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应当满足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并通过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本细则中所称发电机组,是指包括火力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核电站、生物质发电机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和风力发电场等在内的所有发电设施。

第四条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范围:

(一)山东省电网直接调度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

(二)山东省由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所有发电机组。

(三)地(市)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理的发电机组(不包括分布式发电设施)的并网安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五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通过并网安评。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涉及并网安全的主要设备、重要辅助设备或系统经过改造的,可能影响到电网安全稳定的,应按本细则进行并网安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已运行机组应列入并网安评计划:

(一)发电机、主变进行重大设备改造或整体更换的;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三)电气主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四)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等其他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设备及系统进行重大改造的;

(五)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认定机组并网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并网安评的。

经有关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山东能源监管办可以提前组织对相关发电机组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六条 风电机组一般以核准建设的风电场为评价单位,其它发电机组一般以单台机组为评价单位,同一个发电企业多台机组并网运行时,一般应当同时并单台进行评价。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山东省区域内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山东省各发电企业、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第八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公正、客观、准确。

第九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现场查评标准和中介机构并网安评工作监管办法,明确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完成期限;

(二)制定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负责中介机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审核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四)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电企业并网安评工作及相关整改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六)组织并网安评报告评审并下达审核意见;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合格、未按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意见进行整改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八)组织发电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并网安评培训。

第十条发电企业是并网安评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的年度计划制定本单位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履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性评价申请程序,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配合并监督中介机构现场查评工作,明确本企业负责并网安评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协助现场工作。

(五)及时完成有关设备的试验、测试等工作,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书面报送设备参数、定值和试验报告等;

(六)对机组存在的问题、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制定方案,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下列要求配合做好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督促并网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协助山东能源监管办制定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计划;

(三)协助山东能源监管办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验收;

(四)对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机组,及时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建议;

(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并网发电机组进行管理,执行能源监管机构的有关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中介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

(二)严格执行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并网安评活动;

(三)严格遵守和履行与发电企业签订的服务合同,按规定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选聘业务素质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五)现场查评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对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评价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对现场查评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监督企业进行整改,并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将复查情况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七)接受山东能源监管办的指导和监管。

 

第三章 并网安评的评价内容

 

第十三条 并网安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绩效;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及系统。

并网安评具体评价内容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适用评审方式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应当依据《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按照下述流程进行:

(一)准备和申请。发电企业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自主选择中介机构等准备工作基础上,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开展并网安评的申请。

(二)现场查评。中介机构组织评价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出具评价报告。

(三)山东能源监管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结果,山东能源监管办出具相应的评价结论。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当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现场查评标准》的内容进行自查自评。自查自评满足条件后填写《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件1)和《自查评报告》,同时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评价申请。

第十六条新建、改(扩)建发电机组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满负荷试运行完成后,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根据并网安全性评价年度工作计划,提前完成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并提前30天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山东能源监管办在受理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开展评价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确定现场查评时间。对不符合开展安评工作要求的发电企业,应一次性告知所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的数量、容量,制定详细的评价方案,组织有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分专业逐条检查评价,撰写专业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发电企业(机组)基本情况、查评情况概述、必备项目与评分项目评价情况、得分情况、无关项说明、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整改项目和建议、评价组结论意见、其他附件等。

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应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附件2),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二十一条在现场查评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报山东能源监管办。山东能源监管办在接到评价报告20个工作日内,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评价结论。

 

第五章 评价结果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必备项目”应逐项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为“必备项目”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评分项目合格的标准为:

(一)新建和改(扩)建发电企业(机组):大于或等于总分的85 %;

(二)并网运行不到20年的发电企业(机组):大于或等于总分的 80%;

(三)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企业(机组) :大于或等于总分的70%;

(四)“评分项目”各单元得分率都在60%(含)以上。

第二十三条 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在完成整改后向山东能源监管办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一般只对评价不合格项目进行。

第二十四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但存在问题的发电机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针对不能完成的整改项目,逐一列出项目的《风险分析报告》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分管领导签字,盖企业公章;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出具完成情况的图片资料,并报送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备案,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二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在查评报告批复后六个月内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回访,了解其整改情况。整改回访主要针对发电机组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点问题、报告评审提出的整改建议的落实情况。并将回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山东能源监管办。

第二十六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将对发电企业整改措施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的发电机组未经并网安全性评价,不得进入商业运行。

第二十八条 已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未按山东能源监管办年度并网安评计划完成并网安评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予以通报,并限期完成并网安评。在此期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发电企业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要限期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以令其降低负荷或暂时退出并网运行。逾期仍不能完成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山东能源监管办将通知调度机构予以解网。

第三十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在中介机构查评过程中或查评结束后,向被查评企业发放《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意见反馈表》,征求企业对中介机构查评工作的意见。发现中介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三十一条对并网安全性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能源局及山东能源监管办投诉或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山东能源监管办、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企业及中介机构应当指派专人负责,对相关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文档资料按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妥善保管、备查。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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