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国家发改委取消电厂认定等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7日

点击数: 242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14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别为:

 

1.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审批(审批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

 

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价格鉴证师注册初审(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含电厂)认定(审批部门: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

 

5.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审批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7.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8.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9.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0.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1.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2.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认定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3.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14.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农产品(棉、粮)进口关税配额初审(审批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特别声明:水电学会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