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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

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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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西南地区水电消纳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830号】,原文如下: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物价局、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有效解决西南地区弃水问题,实现水电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推进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导和全局统筹,促进电源电网协调发展

 

(一)加强规划统筹。四川省、云南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电力供需形势,优化两省电力“十三五”发展目标,科学安排在建项目开发时序,保持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合理发展规模,力争“十三五”后期不再新增弃水问题。

 

(二)加快规划内的水电送出通道建设。相关省(区、市)政府部门和电力企业要结合市场需求和电源建设,尽快按照国家确定的雅砻江中游、大渡河上游等大型水电的消纳方案开展工作,明确输电方案,配套建设水电送电通道。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要尽快建成“十三五”规划的滇西北至广东±8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开工四川水电外送江西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乌东德电站送电广东广西输电工程,结合在建梯级建设投产时序,积极协调推进白鹤滩水电站和金沙江上游水电外送通道建设工作,争取“十三五”期间新增四川送电能力2000万千瓦以上、新增云南送电能力1300万千瓦以上,确保水电送出通道需求。

 

(三)加强水火互济的输电通道规划和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政府部门、电网企业,推进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的输电通道建设,从规划上考虑连接云南贵州电网,增加四川陕西通道能力,实现相邻电网互联互通,水火互济。

 

(四)加强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输电通道规划和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政府部门、电网公司加强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之间输电通道规划研究,提高输电能力,建立水电跨网消纳机制,进一步扩大云南水电的消纳空间。

 

(五)加快推进龙头水库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相关省政府部门、发电集团公司加快推进雅砻江两河口、大渡河双江口水电站建设,推动金沙江中游龙盘水电站尽早开工,争取尽早竣工建成,增加雅砻江、大渡河和金沙江中游水电调节能力。

 

二、完善价格机制,提高水电竞争力

 

(六)调整富余水电消纳的价格机制。在保证跨省区送受水电一定优先发电计划的基础上,富余水电通过参与受电地区市场竞价扩大外送比例。鼓励四川、云南等省利用富余水电边际成本低的优势,积极开展水电与载能企业专线供电试点,增加本地消纳和外送。

 

(七)研究完善跨省跨区输配电价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能源局,指导云南省适时合理调整输配电价结构,降低省内500千伏输电价格;研究完善跨省跨区输电价格形式,采取两部制等方式实现增送电量输电费用下降,增加西南水电在受端地区竞争力。

 

  三、建立市场和鼓励政策等长效机制,促进水电消纳

 

(八)建立健全市场化消纳机制。按照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积极发挥北京、广州区域电力交易平台作用,完善市场规则和交易机制,推进跨省跨区水电市场化交易,鼓励开展电力现货市场试点,形成有利于水电优化配置的市场化机制和价格机制;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推动送受双方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跨省区市场化交易,研究开展跨省跨区水火发电置换交易,通过合理机制鼓励受电地区减少火电出力,为接纳外来水电腾出空间,促进跨省跨区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各地积极稳妥建立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提高电力企业提供辅助服务的积极性;大力实施电能替代,促进水电消纳。

 

(九)制定鼓励水电消纳的节能绿色低碳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消纳水电一并纳入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考核体系;研究鼓励跨省跨区消纳清洁能源的节能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考核政策,在确保完成全国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条件下,受端省份超出规划部分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和强度目标考核;建立合理的碳排放交易机制,提高各地消纳水电的积极性,促进西南水电在全国更大范围的资源优化配置。

 

(十)优化流域水库群联合调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西南水电联合调度试点,充分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的技术优势,运用“互联网+”手段,在保障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研究健全长江流域水库群电力调度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建立流域统一协调的调度管理机制,研究流域梯级联合调度体制,充分发挥流域梯级水电开发的整体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切实落实责任,加强督查落实

 

(十一)有关省(区、市)政府部门、电力企业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执行,执行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7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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