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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工程权益问题的探讨

来源:中国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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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峡工程权益问题的探讨

 

   最近,有篇“三峡工程还是中国人民的吗?”的文章(下称:文章)在网上流传,一些人对三峡工程的权益属于谁提出了质疑,笔者作为水电行业的专业人士,感觉非常有必要澄清一些有关我国水利水电开发中的权益关系的问题。

 

    笔者认为:文章最根本的问题是出于“从工程上来说,大坝的功能是为了壅高水位有利发电,大坝本身并没有任何经济价值。”的错误认识。

 

    因为,大家都知道,我国当初修建三峡工程的目标十分清晰,首先是防洪、供水,其次才是发电和航运。正是三峡大坝建成后所形成的水库,才能使三峡工程具备了防洪和供水的水资源调节作用。如果仅从发电的角度看,我们完全可以在长江上连续修建十几座像葛洲坝那样的径流式电站,这样基本上不用移民也不用建水库,而所获得的总发电量并不会比修建三峡水库少。唯一的差别就是,虽然这样也可以发电,但不能进行水资源的调控,也就是没有三峡大坝的三峡工程,不具备防洪和供水的功能,但所获得的发电量却并不会少。

 

    总之,与文章作者的认识完全相反,修建三峡大坝绝不仅仅为了发电,而是为了防洪、供水和调控水资源。那么另一个问题是,防洪供水调控水资源的水利工程有没有经济效益呢?有,当然有,而且非常大,但是,水利工程的特点就是其经济效益看得见,但是拿不着。具体到三峡水库所创造的社会经济效益,虽然得不到,却是完全可以准确计算出来的。

 

    例如,防洪。2012年三峡瞬时洪峰已经超过1998年,但由于有了三峡水库的调控,下游地区全部安然无恙。而对比1998年,长江下游由于洪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000亿,仅此一项防洪的效益就超过了三峡水库投资的几倍。

 

    由于水利工程的这种经济效益巨大且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所以,世界各国的水利工程建设,基本上都是由国家投资的社会公益项目。我国的情况也不例外,在三峡建设之前,我国所有重要的水利水电工程都是由国家直接拨款建设的,建成之后直接由国家调配发挥防洪、供水等社会公益作用,所获得的发电效益,倒可以交给某一个国有企业来具体经营。

 

    例如,我国黄河上的龙羊峡水电站,以及浙江省的新安江水电站等。龙羊峡水库的建成,基本上保障了我国黄河的水资源调节,配合其他水库使黄河全年既不会发生洪水,也没有出现断流,如此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一方面无法收回现金,另一方面也基本上与龙羊峡水电站的经营方(黄河上游流域水电公司)无关。新安江水电站的例子更有说服力。由新安江水电站大坝所形成的水库(千岛湖),不仅旅游、水产养殖等各方面的经济效益十分巨大,而且,单单就利用千岛湖的水制作的矿泉水的产值,就高出新安江水电站发电效益的很多倍。但是,这些由新安江水电工程建设所产生的巨大的效益都和新安江水电站的业主(电网公司)本身没有任何关系。因为,大家都知道新安江工程是国家无偿投资建设的,其收益当然应该属于全社会。

 

    我国三峡工程的建设,实际上是国家投资“拨改贷”改革的一个过渡。一部分三峡基金的注入,相当于原来的国家直接拨款,而组建三峡公司负责建设经营三峡电站,然后由三峡电站的发电收益偿还国家给三峡公司的贷款并获得利润。从实践的结果来看,三峡的这种投资体制改革是非常成功的,基本上相当于国家直接投资建设了公益性的三峡水库,三峡公司贷款建设了三峡电站。然后,水库由国家指挥以发挥其公益性。电站由三峡公司运营,除了负责偿还电站建设的成本和利息,并用所获得的收益除了上缴国家的利税之外,还继续开发长江上游的其他水电站。目前,三峡公司通过多年的经营,已经建成了一系列的巨型水电站,成为了全世界最大的清洁能源公司,其目前的资产价值和产生的效益,都已经大大超过当年国家的投入。

 

    同时,不仅负责三峡开发的三峡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其资产完全属于国家(全民)所有,而且由国家直接投资建设的三峡水库,更毫无疑义的属于国家所有,完全由国家支配。不过,国有独资的三峡公司为了让三峡发电部分的经营和管理效益更高,更加公开、透明,则利用现代企业制度专门成立一个长江电力股份公司,并且已经成功地在国内上市,运营的情况也是非常之好。

 

    因此,文章所说的“三峡工程的所有发电能力是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不是中国人民的公共财产!”还是有道理的,因为,长江电力是股份制的上市公司,财产当然属于全体股东,不过,由于其中的最大股东三峡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长江电力的最大股东,仍然是国家或者说是全体中国人民。

 

    文章还说“根据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年报,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四大国有股东占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份的72.68%;而年报又说该年国家持股只占全部股份的55.37%,私人持股占44.63%。”
    据此,文章怀疑“四大国有股东占全部股份的72.68%,而国家持股占全部股份55.37%。这就说明,四大国有股东的股票中,有许多股票不是国家所有,而是私人所有。国有股东中的私人持股人,就是三峡工程变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财产过程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的人。” 这种说法的问题在于,作者简单的认为除了国家持股之外,其他就一定是私人持股。其实不然,我国的很多国企,都是已经实现了混合所有制改造,不仅有国家持股,也有地方政府持股,还可能有其它企业持股。当然,这种其他企业的持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不能排除有私人持股的可能。假设这些其他企业中,包括阿里巴巴、或者华为集团等这类的民营企业,那么的确就会有私人持股。目前,我们国家为了提高国企的运营效率,正在大力推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造。难道因为有了阿里巴巴或者华为集团这样的优秀的民营公司,参与了国企的混改,我们就怀疑说“国有股东中的私人持股人,就是三峡工程变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财产过程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的人”吗?

 

    因此,这种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诬蔑三峡的说法真的很愚蠢,因为上市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开透明,也不排斥任何私人的投资。不管是谁认为长江电力的效益好,利润高,都可以去买它的股票。成为作者所认为的“就是三峡工程变为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财产过程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的人”。

 

    最后再探讨一个三峡基金的是否应该偿还的问题。文章说“到2009年,长江电力全部收购了三峡工程的26台发电机组,并计划继续收购地下电站的6台发电机组,当年的总股份已经扩大为1100000万股,按当时每股12.68元计算,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总值为1394.8亿元,与三峡基金总额1378亿元相当。现在,长江电力的发电机组是为股东的利益而发电,而不是为全民的利益而发电。”

 

    我理解作者的这段话,有两个方面的不满。一个是长江电力的市值已经超过了国家投入的三峡建设基金,为什么还不偿还基金?第二个就是长江电力应该为全民而发电,而不是应该为了股东而发电。

 

    其实,这种问题非常容易解释。首先,国家投入的三峡建设基金并建成了三峡水库,是国家行使长江水资源调控的宝贵财富,可以为全民创造巨大的效益。我们为什么要把它卖掉?难道我们愿意把长江防洪调度的权利卖给某一个企业?所以,三峡基金就是国家完全拥有三峡水库的保障。不过,由电费中提取的三峡基金以及此后继续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非但不是白白打了水漂,而且还是回报非常丰厚。三峡和一系列由水利基金带动开发的水电站,由于其建成后的上网电价比常规的火电低很多,所以,从电费中提取水利基金的实际结果,不但没有拉高全国的电费,反而会降低了电费。例如三峡的上网电价只有0.25元,比平均的火电电价低一毛多,目前,由于我们建设了三峡电站,相当于每年可以拉低全国的电价成本100多亿元。我国目前的水电年发电量上万亿千瓦时,平均的电价比火电要低0.1元左右。所以,我国从电费中抽取水利基金的融资方式不仅解决了水利建设前期费用的来源,而且还降低了全民的实际用电成本。

 

    其次,长江电力为什么不能为股东发电?我国的电力开发早就实行了市场化改革,谁投资谁收益,所有的发电公司都可以为股东而发电,为什么长江电力就不行?其实,稍加分析不难发现,作者的这个错误推论,还是来自本文开始我们所提到的作者的那个“从工程上来说,大坝的功能是为了壅高水位有利发电,大坝本身并没有任何经济价值。”错误认识。

 

    因此,我们最后再强调一下,除了发电之外,三峡大坝本身的价值非常大。它是我国长江中下游的水资源调控的保障,事关上千万人的身家性命,所以,一定要永远地掌握在国家的手中。三峡电站的发电作用只是三峡调控水资源作用的副产品,完全可以,也应该按照我国其它电力企业的运营方式进行市场化的经营。更何况经营三峡发电的长江电力目前已经是上市公司,所有的产权和收益分配都是公开透明的,谁想当长江电力的股东,谁不放心长江电力的经营,都可以依法去行使自己的公民权。总之,三峡工程所创造的三峡水库永远是全国人民的,而负责运行三峡电站的长江电力股份公司,权益当然属于全体股东。

 

参考对照文章:三峡工程还是中国人民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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