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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明确下放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

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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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明确下放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等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核发职责,并要求各派出机构加快阳光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切实做到"发好证、管好证、用好证、服好务"。

 

《通知》指出,电力业务许可证(含发电类、输电类、供电类,下同)核发职责按属地化原则下放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原国家电监会已明确下放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职责,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原国家电监会直接负责的跨区、法人机构在北京而所属非法人电厂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企业的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的核发职责,下放属地(原则上按机组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承担。同时,取消原国家电监会履行的对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全部复核职责,由属地派出机构按规定直接核发许可证。

 

《通知》明确,原国家电监会及派出机构已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在许可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已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履行对全国电力业务许可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负责或参与协调解决许可纠纷。

 

《通知》要求,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遵循"谁受理、谁发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派出机构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报送许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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