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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来源: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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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学[2013] 5号

 

 

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

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6日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治理规范社团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2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文件精神,同时为使学会能有正常运作的必要资金和比较稳定的经费来源,现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特制订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1、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普通会员每人每年10元,离退休会员及在校学生免交个人会员会费。

2、单位会员收费标准:

理事长单位       20万

副理事长单位     3万

常务理事单位     2万

理事单位         0.8万

会员单位         0.3万

3、同一单位不重复缴纳,以在学会中任职高者为准;政府部门、大专院校、事业单位等缴纳会费有困难的单位会员,可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减免会费。

4、 个人会费由所在单位学会联络员收取,用于本单位开展学会活动。会费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省水电学会报告,接受省水电学会的监督检查。

5、会费的收取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民政部、财政部以及广东省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于学会章程中规定的活动和为会员提供合理的服务。

6、学会会费的收支管理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本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