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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印发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7日

点击数: 279

2023年11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印发《广东、广西、海南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签署机组启动验收交接书或鉴定书。

(二)完成并网运行必需的试验项目,电力调度机构已确认发电机组和接入系统设备(装臵)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技术要求和调度管理要求。

(三)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四)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发电机组应在项目完成启动试运工作后3个月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在并网后6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或按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分批投产的发电项目应分批申请。符合许可豁免政策的机组除外。

(五)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已经国家认定的机构安全注册或登记备案。

火电、水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核电机组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 电机组、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 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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