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水利厅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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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州水利局,各州、地(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3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各地、各单位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并贯穿到水利工程建设中,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切实增强建设美丽中国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落实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督促项目法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和《水土保持法》,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切实将项目环评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各项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明确施工单位责任,落实资金,保障建设进度,并制定施工期环保、水保监测及管理方案,妥善处理施工期生活区和施工区的废弃物,及时开展污染防治,恢复生态环境;加强工程施工中边坡开挖、料场、弃渣场等治理,防止水土流失。
三、加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督导检查力度
各地、各单位要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作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督导检查的重要内容,一同安排、 一同检查、一同落实,要进一步落实项目法人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对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的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将严肃问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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