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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自然保护区内未动工水电项目撤回已审批手续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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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能源局发布关于严控新建水电项目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9〕517号,对已审批或核准但未动工水电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撤回已审批或核准的手续;位于其他区域的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严格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再行建设。

 

已审批或核准且已动工建设,但不具备环评手续的项目应暂停施工重新评估,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评估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可复工建设;已审批或核准具有环评手续的水电站项目,严格落实水保、环保措施。

 

详情如下:

 

各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坚决纠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审计等发现的小水电违规建设、影响生态环境等突出问题,切实维护长江经济带河流生态系统健康,努力把重庆建成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根据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18〕312号)文件精神和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印发的《重庆市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渝水农水〔2019〕4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严控新建水电项目的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规划及规划环评

 

各区县要统筹区县或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能源需求、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影响、电站布局优化,以河流为单位,由区县水利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河流水力发电规划,同步编制规划环评报告,分送区县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水力发电规划和规划环评报告审查均通过的河流,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列入电力发展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和跨区县的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和规划环评报告,由市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生态环境局审查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列入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实施。

 

二、严格规范已批项目的项目环评

 

  对已审批或核准但未动工水电项目,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内的(未分区的自然保护区视为核心区和缓冲区)撤回已审批或核准的手续;位于其他区域的项目,开工建设前必须严格项目环评审批手续,未通过项目环评审批手续的不得再行建设。

 

  已审批或核准且已动工建设,但不具备环评手续的项目应暂停施工重新评估,并按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评估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可复工建设;已审批或核准具有环评手续的水电站项目,严格落实水保、环保措施。

 

三、乌江水系支流不再规划建设水电项目

 

根据《乌江流域沿河至河口段梯级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报告》的结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优先、生态流量保障及鱼类栖息地保护的要求,取消乌江水系支流(包括:甘龙河、阿蓬江、细沙河、长溪河、郁江、毛滩河、普子河、芙蓉江、诸佛河、中井河、木棕河、鸭江等支流)已规划的水电项目,不再规划建设新的水电项目。

 

四、严格执行脱贫攻坚小水电项目建设管理措施

 

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的水利扶贫重点工作,继续支持新建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并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小水电项目。

 

各区县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查申报关口,严格项目筛选条件,项目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及其他禁止开发区;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并经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通过;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投产后必须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保障河流健康生命。

 

特此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能源局

2019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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