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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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办法对售电公司的准入、注册条件、权利及义务、履约保函、保底售电等做出相应规定。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 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所属售 电公司(含全资、控股或参股)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上述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增项开展售电业务的,新开展的同一笔交易中不能同时作为买方和卖方。
售电公司注册条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 年售电量不超过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不含)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 售电量不超过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权利与义务:多个售电公司可以在同一配电区域内售电。同一售电公司可在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履约保函: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和(或)零售市场交易前,应通过以下额度的最大值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险等履约保障凭证:1.过去12个月批发市场交易总电量,按标准不低于0.8 分/千瓦时;2.过去 2个月内参与批发、零售两个市场交易电量的大值,按标准不低于5分/千瓦时。
保底售电:保底售电公司每年确定一次,具体数量由地方主 管部门确定。原则上所有售电公司均可申请成为保底售电公司,地 方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选取其中经营稳定、信用良好、资金储备充足、人员技术实力强的主体成为保底售电公司。
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制定了《售电公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中《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1.售电公司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能 源 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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