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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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37号建议的答复,其中提到,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可由电网企业提供,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上一监管周期抽水蓄能电站可用率不达标的,适当降低核定容量电价水平。详情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437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抽蓄电价机制促进抽蓄电站可持续发展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能源局,现答复如下。
抽水蓄能电站是电力系统最主要的调节电源,在保障电力安全、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性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赞同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抽蓄电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价格水平的建议。
一、关于完善抽水蓄能电价机制、疏导价格矛盾
2021年4月30日,我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抽水蓄能加快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强化与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衔接,着力提升抽水蓄能电价形成机制的科学性、操作性和有效性。一是适应电力市场建设发展优化了电量电价机制。《意见》明确,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的地方,抽水蓄能抽水电价、上网电价按现货市场价格及规则结算;在电力现货市场尚未运行的地方,抽水蓄能电站抽水电量可由电网企业提供,抽水电价按燃煤发电基准价的75%执行,鼓励委托电网企业通过竞争性招标方式采购,抽水电价按中标电价执行。二是明确将容量电费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意见》明确政府核定的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对应的容量电费由电网企业支付,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保障了容量电费的足额回收。
二、关于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合理确定价格水平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容量电价核定机制,明确由我委根据《抽水蓄能容量电价核定办法》,在成本调查基础上,对标行业先进水平合理确定核价参数,按照经营期定价法核定抽水蓄能容量电价,并随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监管周期同步调整。上一监管周期抽水蓄能电站可用率不达标的,适当降低核定容量电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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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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