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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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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陕西省发改委等五部门印发了《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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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务)局、林业局,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能源投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抽水蓄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编制了《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林业局

2023年9月7日

附件:

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陕西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推进抽水蓄能行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抽水蓄能的规划与前期工作、项目建设与运行等。

第三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抽水蓄能开发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抽水蓄能的国家规划与政策执行、资质许可、公平接网、电力消纳等方面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负责抽水蓄能电站并网条件的落实、电网接入、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容量电费结算等工作。投资企业负责抽水蓄能电站的投资建设和运行工作。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等规定做好抽水蓄能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抽水蓄能电站选点规划技术依据》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负责开展选点规划和规划调整工作,组织相关专业单位,综合分析区域位置、外部条件、建设条件、工程方案、电力系统需求、经济性、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等因素,提出纳入规划项目建议,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所在地方政府须做好站点资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抽水蓄能发展实施方案,统筹考虑资源条件、电力系统需求、新能源发展需求、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全省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的总体目标,明确各发展阶段的重点实施项目,并结合发展实际与需要适时调整。各市能源主管部门配合开展实施工作。

第六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调整要求,组织开展规划滚动调整工作。

对于中长期规划外项目申请纳入规划重点实施项目、按每五年规划期明确的重点实施项目申请调整实施周期、规划储备项目申请调整为规划重点实施项目,以及上、下水库位置均发生明显变化或机组台数发生变化的重点实施项目,由需调整的项目所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完成项目初步分析报告,并附省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该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因素的文件,以及区域或省级电网公司的明确意见;利用已建水库或其他单位新建水库的项目应提供水库主管部门的支持性文件。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原则上不得规划建设2 个以上抽水蓄能项目。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按照“框定总量、提高质量、优中选优、有进有出、动态调整”的原则,提出规划调整建议,向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报送。

第七条 抽水蓄能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由项目所在市通过竞争性资源配置的方式,重点评估投资主体相关业绩、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等因素,提出投资主体确定建议,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定。各投资主体须提供所属最高集团公司的开发建设承诺文件。

第八条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和全省实施方案,制定项目核准计划,并按照核准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及核准。项目核准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九条 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阶段。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抽水蓄能项目相关规范(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一)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等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论证工程建设必要性,初步论证工程可行性、经济性,作为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的决策依据和工作基础。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按《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等相关规范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专题报告主要包括正常蓄水位选择、枢纽布置格局比选、施工总布置规划、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报告、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接入系统设计等。

第十条 秦岭区域的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建设,应满足《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应按照《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通过在线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附以下文件:

(一)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文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省级移民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

(四)相关部门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备案证明及审核意见;

(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涉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市政府职责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陕西省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第十三条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抽水蓄能项目在开工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以下手续:

(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取水许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水行政许可批复意见;

(三)土地使用批复手续、土地征收手续;

(四)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满足要求的技术审查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意见;

(六)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草原及自然保护地审核意见;

(七)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系统评审意见;

(八)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九)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等文件;

(十)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

第十五条 对于按期完成开工前手续办理并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投资企业,将在新能源、储能项目指标配置方面予以优先或倾斜。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坚持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加强重大设计变更管理,严格控制工程投资增加,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季度报送建设进度和建设计划。项目所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强化协调配合,加强建设管理,确保项目有序建成投运。

第十七条 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验收按照《水电工程验收规程》相关规定执行。验收包括截流验收、蓄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程在截流、蓄水、机组启动前及工程完工后,必须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阶段施工或投入使用。截流验收和蓄水验收前应分别进行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相应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应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与工程档案专项验收,以及特殊单项验收通过后进行。

第五章 项目退出与投资主体变更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项目所在市提出申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规划滚动调整时将相关项目退出重点实施项目:

(一)相关政策出现变化调整;

(二)项目存在重大工程技术问题;

(三)项目经济性差、企业投资积极性不高、地方政府配合不力、进展达不到预期。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由项目所在市提出投资主体变更申请,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投资主体选择工作。原投资主体退出后,所属集团不得参与陕西省后续重大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一)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滞后,超过核准计划期限 6 个月仍未满足核准条件的;

(二)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超过 6 个月仍未满足第二十条规定的实质性推进条件的;

(三)项目取得核准文件后,超过 12 个月仍未完成项目主体工程施工招标的。

第二十条 项目满足实质性推进条件,是指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取得土地使用批复和土地供应手续;

(二)取得所属最高集团公司出具的投资决策文件;

(三)完成项目筹建期施工招标。

第二十一条 项目开工建设后不能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确定的工期投产,视延期时间及原因,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给予惩戒,投资主体不得参与陕西省后续重大能源工程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投资主体因自身原因主动退出的,由项目所在市提出投资主体变更申请,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重新开展投资主体选择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退出与投资主体变更导致的遗留问题,由项目所在市协调解决。

第六章 电网接入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应根据国家抽水蓄能发展规划、全省抽水蓄能发展实施方案,及时优化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统筹开展抽水蓄能电站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提高电力系统接纳抽水蓄能电站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电网企业要统筹保障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促进新能源消纳等,合理安排抽水蓄能电站运行。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运行申请后,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配合开展抽水蓄能电站涉网设备和电力送出工程的并网调试、竣工验收,并与项目单位签订年度调度运行协议,严格执行经核定的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按月及时结算电费。

第二十六条 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应当在并网后 6 个月内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对抽水蓄能电站利用情况的监管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电网企业建立健全抽水蓄能调度运行监测系统,按年度形成调度运行报告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于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配套抽水蓄能电站,由项目单位按年度报送调度运行报告。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抽水蓄能电站安全监管按照水电站相关政策执行。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电站建设和运营,是抽水蓄能电站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依法加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运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抽水蓄能项目实施的全过程,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其用地规模和布局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要求,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条 抽水蓄能项目建成后,应将运行期间的补水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运行期间“电调服从水调”,运行调度方案涉及河流的,应服从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量调度方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规定、行业发展和工作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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