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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来源:学会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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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表彰和鼓励在推动我省清洁能源(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能、潮汐能)发电领域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充分利用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清洁能源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自主创新,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清洁能源生产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清洁能源科技创新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每2年举办一次,是对有关单位、集体和个人在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对获奖单位给予荣誉奖励。

第六条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秉承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促进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发展和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使用财政性经费发放奖励奖金,不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是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最高评审机构,下设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第八条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由清洁能源发电行业的权威专家和有关单位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6人。

奖励委员会委员组成人选由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商有关单位共同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奖励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遇特殊情况需退出的,经原推荐单位或本人申请,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允许退出,成员缺额按程序补充。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审定最终评审成果。

第九条奖励办公室是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励办事机构,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承担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和结果公布。

奖励办公室设在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秘书处,办公室组成人选及分工由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推荐,经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

第十条每次评审由奖励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的专业特点,聘请相关专家7-9人组成评审组,评审组下设若干专业组。评审组组长、成员及专业组专家人选由奖励办公室提名,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一条奖励委员会、奖励办公室以及专家评审组成员及专业组专家须遵循“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认真开展评奖各项工作。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当年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参加本单位推荐的项目评审。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授奖标准

第十二条 奖励对象

(一)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

在水力发电、风电及新能源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已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工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项目

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完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科学基础理论研究、科学技术管理、标准化、计量、科技信息应用软件开发,在软科学研究,包括政策、法规、规划、预测等决策科学及学术论文;科学技术普及和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约能源与资源合理利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对促进水力发电、风电及新能科技进步或社会和谐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三条 奖项设置

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原则上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级别。每次奖励项目的数量由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讨论确定。

各奖励等级奖励金额为:

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2,000元。

对授奖项目的参与单位和参与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项目的授奖单位数不超过5个,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二、三等奖各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各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

(一)技术开发与发明项目

一等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或发明,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所开发的技术须经过1年及以上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或发明,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领先水平,所开发的技术经过须1年及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有一定技术难度,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经过1年及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经过1年及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已有先进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推广应用前景,经过1年及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科技创新程度很高或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和接近国际或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高或具有很大推广应用前景,经过1年及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或具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实用化程度较高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经过1年及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或具有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程度或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满足实用化要求或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经过1年及以上的实施应用,取得或具有较大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对促进电力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五条凡会员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技术成果,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

(一)具有科技创新性:项目在清洁能源科学技术方面有创新、有难度,解决了清洁能源发电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产品先进水平的。

(二)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在清洁能源领域经过1年以上相应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是指已取得的直接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平均净增经济效益。如净增产值,降低工程造价(以审定的预算为基础)和原材料消耗、节约能源、实际创收的利税,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等,均以数字说明。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公害污染、保护环境、减轻自然灾害,有利于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三)具有推动科技进步作用:项目具有相应的成熟程度和科技示范带动、扩散能力,可提高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整体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对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发展具有积极地推进作用。

第十六条凡申报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成果,须经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会员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办公室。

(一)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原则上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由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参与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上加盖各单位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二)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的组成排序应依据对成果贡献大小排列,并与验收证书、鉴定证书或专利证书一致。

(三)同一科技成果一般只能推荐一次科技奖励,但在经评定未授奖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确有实质性进展,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填写《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下列材料:

一)技术总结报告或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二)成果应用证明;

(三)其他证明材料,可包括查新报告、专利授权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成果转让的市场估价证明以及相应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等评价证明材料等;

(四)科技成果无知识产权争议的声明。

申报、推荐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奖励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评审原则和方式

   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按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评审标准,采用材料符合性审查、专业组评审、奖励委员会终审批准等三个步骤的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评审程序

(一)料符合性审查:奖励办公室接受各会员单位推荐的报奖项目材料后组织进行材料符合性审查,并根据各项目专业特点进行分类。

(二)专业组评审:根据评审标准由专家独立进行评审。评审组按上报奖励项目的专业可下设若干专业组,各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每组可评审13类专业项目,每一类项目的评审专家一般不少于34位。

1专家初审:各项成果按分类先由各类专家提出初审意见;

2专业组评审:

1)专业组集体听取初审专家对组内参评项目成果的介绍和初审意见;

2)必要时,由专业组对评审项目组织答辩会。由初审专家或专业评审组专家对可能获奖项目提出问题,由项目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排名第1、第2或第3项目完成人)进行答辩

3)对评审项目提出专业组评审意见。

(三)评审组评审:通过成果介绍、初审意见、项目答辩及专业组评审意见的介绍,经评审组专家评议、结合打分,以实名制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组评审意见

评审组推荐一等奖的应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成员同意,二、三等奖须二分之一(含)及以上到会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四)奖励委员会终审由奖励委员会审定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会议以实名制投票表决产生最终评审结果,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奖励委员会成员参会,会议表决结果有效。奖励委员会有权否决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有权裁定对获奖项目的异议。一等奖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成员赞成;二、三等奖须二分之一()以及到会成员赞成方为有效。

(五)公示:授奖前在学会网站(网址:www.gdshe.org对外予以公示获奖果15天,若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解处理后的授奖项目即行授奖。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完成人或与申报项目有利害关系人员(如亲属),不得聘为评审专家,评审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推荐的项目评审。

第二十一条 异议与处理

(一)清洁能源发电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其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二)在获奖项目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授奖项目及其候选单位、候选人持有异议的(包括实质异议和非实质异议),可向奖励办公室署名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电话等。逾期且无正当理由或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异议者姓名需要保密的,应在异议材料中注明。获奖候选项目的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

(三)凡涉及候选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完整的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有异议的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

(四)对异议的处理意见,由奖励办公室函告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在项目异议处理后作出的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决议为最终结论,由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发布奖励通报并负责向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发放获奖证书及拨付获奖项目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获得科学技术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经查明落实,应撤消其奖励,退回奖金和奖励证书。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水力发电工程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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