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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通过批复!涉及浙江省所有大型水库

来源:浙江水利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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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了紧水滩、滩坑和湖南镇等3座能源行业管理的大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标志着我省所有大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已100%通过省政府批复。

我省现有大型水库34座,其中水利行业管理的大型水库29座、能源行业管理的大型水库5座。大型水库在防洪、供水、灌溉、发电、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力支撑了我省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按照水利部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求,至2020年底,浙江省人民政府已批复杭州市青山等29座水利行业管理的大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在满足水利部下达任务的基础上,省水利厅先后印发《关于切实做好大型电站水库和跨设区市大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浙水管〔2018〕34)和《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实施方案及分年度计划(2022─2024年)》(浙水运管〔2022〕8 号),对能源行业管理的新安江、富春江、湖南镇、紧水滩、滩坑等5座大型水库开展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截至目前,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新安江等5座能源行业管理的大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方案。

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利于建立起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水库管理与保护责任体系,有利于推动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利于加强水库功能融合、开放共享,对于保障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型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或者库区移民线以下的地带,大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为大坝两端以外不少于一百米的地带(或者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脚以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内的地带;大型水库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以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内的地带。

在大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堆放物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禁止从事围库造地、库区炸鱼;禁止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建窑、开沟以及在输水渠道或者管道上开缺、阻水、挖洞;禁止从事建设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库运行和危害水库安全的行为。在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利工程运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开矿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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