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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有关事项:增量配电网企业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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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提到,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水平,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供电回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类型包括增量配电网企业及公用发电企业。

详情如下:

关于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发改价格〔2024〕99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增量配电网

为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提高供电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22年第50号令),现就完善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及范围

为提高供电可靠性水平,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供电回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降低后的我省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见附件。

三、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原则

(一)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不得自行提高标准或减免费用。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应以产权分界点电源侧线路类型确定收取方式。

(三)两路及以上供电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且产权分界点电源侧分别存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的,按照架空线路规定标准收取;两路及以上供电回路可供容量不相同时,且产权分界点电源侧分别存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的,按照收取总费用较低的线路标准执行。

四、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类型

(一)电网企业为保障安全运行要求用户建设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

(二)因电网供电能力不足,需要两路及以上多回路同时供电才能满足用户正常用电负荷。

(三)各供电回路在高压或低压受电侧无电气连接的用户。

(四)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从变电站同一段母线或同一条公用线路供电的。

(五)增量配电网企业及公用发电企业。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电网企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

(二)电网企业要对高可靠性供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送上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原陕西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发〔2004〕30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19〕1238号)和《关于明确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复函》(陕发改价格函〔2020〕1267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17日

陕西省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_00.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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