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罗定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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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罗定市公开征集《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其中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能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关于公开征集《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依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2022〕2号)规定,现就《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群众等社会公众如对该征求意见稿有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起草单位提交意见。发布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及时反馈。
附件: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罗定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11日
罗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促进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应用,加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以及近年来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场地附近建设,所发电以就地消纳为主,且在配电系统平衡调节为特性的光伏发电设施。本管理办法所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指在罗定市辖区内利用工业园区、企业厂房、物流仓储基地、公共建筑、交通设施和居民住宅等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项目。在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和旧建筑改造中整体统筹考虑光伏发电应用。
光伏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如围蔽建窗)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自然人)和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类管理。居民(自然人)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备案的光伏项目,其余为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租用他人屋顶以营利性质为目的光伏项目按照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管理。
第三条按照“百千万工程”工作部署,结合乡村建设、乡村旅游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绿色农房建设、农房风貌管控提升等工作,同步推进农村分布式光伏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绿色圩镇、绿色乡村分布式光伏建设行动计划。在符合国家用地政策要求前提下,探索利用农村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等建设光伏廊道。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对辖区范围内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备案制管理。
(二)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审批工作,对未通过电力安全和电力规划审查的、未提交备案手续、未经电力专业验收合格的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不予办理电网接入手续。负责对项目电力安全验收和并网政策作出解释。
(三)市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各镇街对拟建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开展房屋质量、结构安全审查,指导各镇街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施工相关要求,对违反建筑施工法律法规、安全施工管理要求落实不到位的施工企业实施信用惩戒。负责对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建筑质量规范、施工安全管理等作出解释。
(四)市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各镇(街)负责严格管控镇辖区内的光伏项目,有序开发分布式光伏项目。负责居民住宅分布式屋顶光伏助力农房风貌品质提升工作的推广、宣传工作,审核建筑土地使用、房产权属的合法性。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的日常监管,对违反相关规定的项目,联合相关部门依法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项目备案
第五条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备案申请表;
2.物业权属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等,以及项目建设地点法定物业权属证明资料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租赁合同或能源合同等;
4.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复函;
5.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企业(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项目投资主体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项目投资主体应与所有人签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使用或租赁协议,或取得所有人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场所的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第七条居民(自然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供电部门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供电部门集中向市发展改革局备案。
1.备案申请表;
2.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土地证明等资料;
4.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复函;
5.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居民(自然人)分布式光伏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应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
1、利用自有产权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应具有以下产权证明文件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土地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国土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2、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专有部分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在此基础上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3、利用他人建筑物及设施建设的,除具有产权证明文件外,还应具有相关方共同签署的协议,或取得产权所有人同意使用声明等文件。
第九条项目备案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等发生变化;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名称和主要建设内容,不得同时变更。分布式光伏项目完成登记备案后项目业主发生变动的要重新登记备案,原登记备案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并网
第十条供电部门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
第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客户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如项目位于共有产权区域,需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或四分之三以上相关居民签字的项目同意书或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任其一);
5.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6.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资料;
3.项目拟建设地点的物业权属证明资料;
4.如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需提供与电力用户签订的能源服务管理合同;
5.银行账户资料及对应开户人身份证明资料;
6.地方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对于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资料审查通过后,客户方可开展工程施工,并启动购售电合同审批流程,对于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并网运行前,应完成《购售电合同》签订,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还应在并网运行前完成《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签订。接入系统资料审查所需资料如下:
1.接入系统方案;
2.接入系统工程设计图纸(包括定值单);
3.设计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盖章),设计委托书;
4.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完工后,须向供电企业申请并网验收,合格通过后方可装表并网运行,并网验收申请所需资料如下:
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含《低压220(380)伏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全责任声明》);
2.施工人员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或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
3.其他相关资料。
低压220(380)伏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2.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图;
4.施工单位、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5.主要电气设备提供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6.项目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如接入专变需提供);
7.项目备案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中压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2.工程竣工报告;
3.工程竣工图;
4.施工单位、试验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盖章),施工、试验委托书;
5.主要电气设备提供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
6.并网启动方案;
7.项目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8.项目备案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等特定建筑物屋顶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可能影响城市景观和市容市貌及建设地于道路两侧等的项目,要符合相关部门法规及规范。
在小区内开展项目建设应符合相关物业管理要求。
在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情况下,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办理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应不影响人员避难逃生和灭火救援。相关的设计、施工和运维须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其中具有特殊楼梯间的居民楼,在楼梯间上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最高点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不高于屋顶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光伏组件覆盖范围不能超越建筑物主体结构轮廓线。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需要同步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的,改造的部分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审核后,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要求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光伏项目施工企业与项目业主须签订建设施工承包合同。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安装、监理、检测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协助项目业主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采用经符合国家标准的光伏产品。产品选型应符合国家安全认证、节能、环保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要求。项目安装过程须实施安全管理,安装服务企业应配备光伏发电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电焊、电工、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新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遵守安全生产作业规范。
第六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监管相结合。以“产权归谁、责任归谁”为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项目建成之日起5年内,项目施工企业每半年对项目的安全运转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记录。
第二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按照本办法对已建成的光伏项目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整改。分布式光伏投资、施工和运营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平台,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范。
第七章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四条 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供电部门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享受电量补助政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供电部门负责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转付国家补贴资金,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一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或本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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