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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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对于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标准、纳入集中控制系统并享受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项目应履行的要求(包括按规定时间进行启闭、服从管理调度以及业主单位应履行的维护管理责任等要求)、景观照明年电费补贴数额计算方式等具体内容进一步补充完善,使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更规范、更贴合实际。
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汕城管〔2024〕90号
各有关单位(业主):
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推进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有效开展,我局制定《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7月29日
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汕头市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推进城市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有效开展,根据《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直管区内非政府投资建设使用自有电源的景观照明设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汕头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负责受理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申请并审核,牵头组织对申请补贴的业主进行综合考核。
汕头市财政局负责将景观照明补贴电费列入年度预算。
汕头市城市照明管养中心(以下简称市城照中心)负责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拨付工作,参与对申请补贴的业主的综合考核。
第四条位于景观照明设置的核心区域、重要区域或者重要建(构)筑物且具备必要的维护、运行条件的自建景观照明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交相应的验收资料并通过审核的,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可以给予项目景观照明电费补贴:
(一)业主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二)资料经核对,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待资料补正后再行受理;
(三)相关文字说明、图纸、证书等资料内容准确真实,所申报的景观照明设施总功率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相符,并经专业人员现场核验无误的,予以审核通过;
(四)经审查合格的景观照明项目,由市城管局向业主发放《汕头市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确认表》;
(五)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时长自《汕头市自建景观照明设施电费补贴确认表》所明确的启用日期开始计算。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业主申请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应当提交下列验收资料:
(一)景观照明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材料;
(二)景观照明设施竣工验收资料(竣工图、验收报告等);
(三)景观照明设施检测评估报告及合格证;
(四)由建设方确认的景观照明设施功率汇总(清单);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下小型工程除外)。
既有建(构)筑物业主依法按照实施方案设置或者改造景观照明设施,申请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验收资料。
第六条景观照明设施用电补贴每天时长不大于4个小时,每年补贴总时长按项目实际亮灯时长计算;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金融、电信、酒店等单位楼宇,写字楼,以及海湾大桥、礐石大桥的景观照明用电,按50%的比例补贴;
(二)市级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汕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楼,住宅楼、商住楼的住宅部分的景观照明用电,按100%比例补贴。
娱乐场所、商场及广告、招牌、橱窗、店面的景观照明用电不予补贴电费。
第七条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并享受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启和关闭,并服从管理调度:每年4月—9月启闭时间为晚上7:00—11:00,其余月份为晚上6:30—10:30;亮灯日为每周五、周六、周日,以及遇重要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期需调整的(由市城管局另行通知)。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汕头经济特区城市景观照明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对其自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景观照明设施的安全性、完好率和亮灯率。
第九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全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按年度申领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市城管局每年发布一次关于申领年度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的通知,业主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下列资料交由市城管局审核:
(一)业主自建城市景观照明项目电费补贴申报表;
(二)电费发票(涉及多项景观照明设施的,分别注明);
(三)业主开户银行账号。
逾期未报送有关资料的业主,视为自动放弃申领电费补贴,市城管局不予补办电费补贴手续。
第十条为提高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对申请电费补贴的景观照明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情况作为每年度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发放的审核依据。
第十一条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
在规定亮灯时间内,由市城管局、市城照中心组成队伍,每月不定期对申请电费补贴的业主景观照明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考核评分表(详见附件)进行月度评分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二条每年度计算一次景观照明电费补贴考核的总成绩。
一般情况下,按照所有月份考核的平均分数作为年度考核分数;如遇重要活动及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考核对象未按照规定及通知进行亮灯的,将在年度总分数上再行扣分。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考核分数:
第十三条 景观照明电费补贴年度考核分数与应补电费的补贴比例挂钩,不同分数等次对应不同的补贴比例。年度考核分数在95分(含95分)以上的,对应给予应补电费100%的补贴数额;年度考核分数少于95分且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对应给予应补电费80%的补贴数额;年度考核分数少于90分且在85分(含85分)以上的,对应给予应补电费60%的补贴数额;年度考核分数少于85分的,不给予景观照明电费补贴。
第十四条根据景观照明设施用电情况、电费发票(含说明)及综合考核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年度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数额:
年度规定亮灯总时长=常规亮灯时长(即每周五、周六、周日每晚亮灯四小时)+因重要活动、重要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调整所增加的亮灯时长(即除去周五、周六、周日之外所新增的亮灯日期,每晚亮灯四小时)
年度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数额=景观照明设施总负荷×年度规定亮灯总时长×电费单价(根据专用电表的电费发票确定)×补贴标准×综合考核确定的补贴比例。
第十五条市城管局每年度对景观照明电费补贴结果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数额并发放。
第十六条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景观照明电费补贴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对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在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完成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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