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作者:李东海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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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规范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管理,维护市场经营主体合法权益,10月1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通知,就《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提出,按照“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优化各类辅助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健全辅助服务费用传导机制,统筹完善市场衔接机制,推动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规则》提出,电力辅助服务是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黑启动等服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是系统可调节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方式,遵循市场原则为电力辅助服务主体提供经济补偿。
《规则》指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其中,经营主体为满足电力市场需求,具备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主要包括火电、水电、储能、虚拟电厂等。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
《规则》还分别明确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成员的主要职责。
经营主体作为电力辅助服务提供方,按照规则履行辅助服务交易结果,获得辅助服务收益。
电网企业为经营主体提供输配电和电网接入、电费结算等服务,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与辅助服务市场相关的技术支持系统。
电力调度机构作为电力辅助服务采购方,负责提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辅助服务需求,统一采购各类电力辅助服务。负责辅助服务交易组织、市场出清、服务调用、服务计量、费用计算等业务,并开展辅助服务市场运营监控工作。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经营主体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和退出等相关服务,负责辅助服务市场的申报和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提供辅助服务市场结算依据,配合电力调度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在市场建设运行方面,《规则》提出,辅助服务市场应依序开展模拟试运行、结算试运行、正式运行,协调做好相关市场运行工作。首次结算试运行和开始正式运行的时间间隔不小于1年。
本规则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注册、运行、结算和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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