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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山南: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

来源:山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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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西藏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

《规定》指出,扩大市场开发主体。坚持市场主导,激发投资活力。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坚持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垄断,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主体。

充分利用消纳能力。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消纳能力建设,鼓励有绿色能源消费需求企业积极投资开发新能源。

推进企业一体化开发。支持新能源装备业、制造业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鼓励离网发展氢氧产业、绿氨、绿色甲醇等新能源制造业。

原文如下: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能源企业:

《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6日

关于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一基地、两示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清洁能源(水电、风电、光伏、抽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水电、风电、光伏三个千万千瓦的目标,结合当前清洁能源发展形势及存在问题,现对项目管理有关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科学谋划和布局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各县(区、市)根据资源、用地、电网接入和消纳、建设成本等,紧盯国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窗口期,科学规划储备项目,合理确定开发规模,坚持规模化开发,同时避免只为固投上项目,贪大求全,脱离实际发展。

(二)坚持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有效避免资源开发碎片化、低效化。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加快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建设,支持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就近开发利用。

(三)坚持一体化发展。坚持源网荷储和多能互补发展,形成水风光热蓄多能互补,提升送出通道利用效率,提高调节、消纳新能源能力。

(四)坚守生态和发展底线。在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中,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坚持牧光互补,要做到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严守“三区三线”布局。鼓励新能源开发有民族特色、地方特点,具备条件的可与旅游文化相融合。

二、扩大市场开发主体

(五)坚持市场主导,激发投资活力。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促进能源市场发展,坚持公平竞争、防止行业垄断,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择优确定项目开发主体。

(六)充分利用消纳能力。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消纳能力建设,鼓励有绿色能源消费需求企业积极投资开发新能源。

(七)推进企业一体化开发。支持新能源装备业、制造业与新能源一体化开发,鼓励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鼓励离网发展氢氧产业、绿氨、绿色甲醇等新能源制造业。

三、规范项目管理

(八)规范项目储备与申报。一是规模化基地化谋划。市能源局根据发展需要,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需求相结合,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相结合,合理制定全市清洁能源总体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基地化规划、市场化开发为原则,整体竞配、分批实施,同时抓好事前预防,防范“跑马圈地、圈而不建”,快速推进基地化规模化发展。二是项目储备。各县(区、市)按照市能源局发展规划,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储备具体项目,并按年度进行分解。三是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核定。市能源局对本区域内市场化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及可行性负属地责任,并会同国网公司每年底提出次年保障消纳评估意见。四是优选项目上报。市能源局将区域消纳能力反馈各县(区、市),并根据消纳能力、土地性质、输出通道、技术条件等方面综合评估,从申报项目中优选项目上报市政府,待市政府同意后上报自治区能源局。五是分配建设规模和竞配。按照自治区能源局批复的开发建设方案分配各县(区、市)年度建设规模,按照竞配要求由市能源局组织开展竞配,配置结果向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六是项目备案或核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要求,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由市能源局负责备案。水电、电网项目确需核准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九)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加快办理相关前期手续。竞配成功后取得中选通知书或直接取得开发权的开发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与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能源局签订三方开发协议。新能源备案项目在正式取得开发权后1个月内完成备案,核准项目在正式取得开发权后3个月内完成核准,逾期未完成备案或核准的指标自动作废(如有正当理由,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光伏项目在备案后3个月内开工建设,在1年内并网发电;风电项目在备案或核准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2年内并网发电。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收回该项目指标,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项目延期开工的,需提前向市能源局申请建设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并网发电的项目,需提前向市能源局申请并网延期,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超过9个月,否则将该项目移除并网规模项目名单。

(十)建立健全项目调度制度。上一年12月31日前,各县(区、市)、各企业制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市能源局和发改委审核,各县(区、市)、各企业按照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及时完成投资任务。年中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对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固投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进展及存在问题等实行周调度、月调度。市能源局将对各县(区、市)、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实行考核制度,未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各县(区、市),将予以惩戒并与市内新能源建设项目安排挂钩,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及时优化调整工期,按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按承诺履行义务。

四、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十一)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地方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企业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统筹土地报件报批、租赁等工作,减少非必要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降低开发成本,千方百计调动开发企业投资积极性,推动项目早落地、早见效。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备案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立新能源项目集中审批绿色通道,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和容缺办理制,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

(十二)加强正面引导。支持项目推进快、建设质量高、乡村振兴融合好的企业做优做强,推动一批新能源项目与改善民生、凝聚人心相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坚决打击为获取资源配置不切实际承诺、哄抬地价、吹嘘收益、恶性竞争等不良行为。

(十三)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根据自身财力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新能源项目投资、送出线路及消纳能力等建设。利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新能源发展,财政投入一定资金支持扶贫性风电、光伏项目,研究将新能源领域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

(十四)支持新能源消纳能力建设。充分发挥电网企业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平台和枢纽作用,财政拿出一定资金,支持和指导电网企业积极接入和消纳新能源。完善调峰调频电源补偿机制,加大水电扩机、抽水蓄能和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建设力度,推动新型储能快速发展。支持输配电网建设、电网老旧设备更新,加大投资建设改造力度,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着力提升电网接入新能源的能力。完善新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落实监测、考核机制。

(十五)完善新能源项目用地管制规则。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能源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同机制。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基础上,统筹安排大中型风光电基地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布局建设大中型风光电基地。严格依法征收土地使用税费,严格执行《山南市支持清洁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不得超出规定征收费用。

五、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

(十六)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对存在严重失信、倒卖年度建设计划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恶性竞争等行为的企业,其开发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计入企业不良征信记录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建设竞配及开发。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保护生态环境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取得开发权后,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限及时核准、备案的,两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项目建设竞配及开发;项目备案、核准后,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规定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并网发电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市新能源新建项目竞配及开发。市能源局定期不定期对本年度或上一年度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与竞配挂钩。

(十七)严防“双拖欠”。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监管。开发企业严禁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施工企业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参照《西藏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精神,督促总承包企业及时建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按约定将工人工资打入实名制账户,施工现场做好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十八)加强质量安全监督。一是明确程序。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安全监督手续按照属地管理,在能源主管部门办理。我区未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督机构前,质量监督手续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国能、华能项目在本集团办理)。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开工、竣工、重要分部等关键节点验收应通知市、县能源主管部门参与。二是明确质量责任。按照“齐抓共管、属地管理、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能源项目质量监督和管理。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自治区能源局、市县能源局均为能源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分工,分级属地负责质量监督工作。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建设参与各方按各自职责负质量主体责任。由市级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县两级能源局参与质量监督管理。三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党政各级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直接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参与各方要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安全责任到位,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安全。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视产业发展和工作情况可适时调整,如与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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