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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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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2025年第31号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文件提出,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50 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煤炭消费量50 万吨及以上)项目实施节能审查。有关审查的行业范围、审查条件、工作程序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各类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实施区域节能审查,明确区域节能降碳目标、节能降碳措施、能效和碳排放准入、化石能源消费控制等要求。对已经实施区域节能审查范围内的项目,除应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审查的,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区域节能审查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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