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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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株洲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提到,储能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储能电池、储能变流器、配电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原文如下:
《株洲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株洲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5年10月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宝贵意见。通信地址:株洲市沿江中路68号,邮编:412000;传真:0731-28680591;电子邮箱:zzrdlfk@163.com。
附件:《株洲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清洁稿
株洲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5年9月2日
株洲市电力设施保护若干规定(草案·一审修改第一稿)清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力设施界定】本规定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储能设施、公用充(换)电设施及相关辅助设施。
第三条【政府及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动机制,开展电力设施联合维护、信息共享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防范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安全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四条【电力企业义务】电力企业应当做好下列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一)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落实安全保护责任;
(二)按照国家、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注意事项;
(三)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和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提高电力设施防护水平;
(五)劝阻、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电力企业应当推进电力设施建设与改造,支持与配合政府重大项目实施,为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电力保障。
鼓励电力企业促进智慧绿色能源互联网发展,实现能源低碳化、用能智慧化、服务便捷化。
第五条【电力用户义务】电力用户应当对其设备的用电安全负责,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对自有电力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因设备故障或者安全事故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专用变压器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设置受电装置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落实安全用电责任制。
鼓励专用变压器用户使用具备电网保护功能的智能装备,防止故障影响电网安全运行。
第六条【规划编制与调整】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电力发展规划,统筹用电负荷、供电电源、电网架构与供电设施等要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做好与产业发展、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林业、水利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编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以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为目标,运用北斗系统、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电力设施保护的数智化水平。
经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送批准,并同步做好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等调整。
第七条【三网共建】鼓励供电企业联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健全乡村、社区和园区的电力设施网格化保护模式,共同开展砍青扫障、山火防治、隐患排查等与电力设施保护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园区直供电和高标准供电】新建园区应当推行直供电方式供电;支持已建园区改造电力设施,逐步实施直供电方式供电。
支持供电企业升级电力设施,提供高于国家质量标准的电能,满足电力用户对供电连续性、稳定性等电能质量的需求。
第九条【电力设施保护范围】风力发电设施、太阳能发电设施、储能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保护范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风力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风机发电系统、变压器、升压站、塔筒、集电线路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太阳能发电使用的光伏组件、控制器、蓄电池、升压站、逆变器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三)储能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储能电池、储能变流器、配电设施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四)公用充(换)电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充电桩、计量器及其相关辅助设施。
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电力设施保护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附挂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电力杆(塔)等电力设施上附挂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以及宣传品、广告牌等物件。擅自附挂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权要求附挂人拆除;造成损失的,附挂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路径等原因确需附挂的,附挂人应当向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接到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予以答复。符合技术标准的,双方应当签订附挂协议并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以及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对已经附挂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物件予以整治。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应当告知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在其指导下编制安全防护方案,报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同意作业的,作业人(施工人)应当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方案,并提前通知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到场进行安全指导。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以及邻近区域使用和运输防尘网、塑料薄膜、彩钢瓦、铁皮、反光膜、驱鸟彩带等轻质材料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轻质材料掉落、脱落、飘浮危害电力设施安全。
第十三条【无人机飞行安全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放飞无人机,不得使其进入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
因农业、水利、交通、环保、测绘等作业确需无人机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应当事先征得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回复,并予以配合。
无人机操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飞行活动相适应的资质、技术。
第十四条【砍青管理】电力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要求,对依法需要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
公告前已有的植物和建(构)筑物,需要修剪、砍伐或者拆除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新种高杆树木、竹子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保护区内发现自然生长或者擅自种植的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及时通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当自行修剪、砍伐,或者请求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代为修剪、砍伐,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支持;拒不修剪、砍伐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强制修剪或者砍伐。
根据绿化和公路建设规划的要求,确需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的,树木管理单位应当征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种植低矮树种并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五条【紧急情况处置】树木竹子生长、倒伏或者藤蔓攀附可能导致放电、碰线、电力供应中断、火灾等情形,严重危及电力线路、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储能站等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采取修剪、砍伐等应急处理措施,事后应当及时通知植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并依据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责任】违反本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湖南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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