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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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优化峰谷平时段划分,实施节假日深谷电价,明确峰谷电价浮动范围。
文件明确,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按照我省相关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此外,文件分别制定了4个季节峰谷时段划分,由原有的全年各月采用同一时段划分(除尖峰电价外),调整为将一年划分为春季(3-5月)、夏季(6-8月)、秋季(9-11月)、冬季(12月、1-2月)。实施节假日深谷电价,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设置13:00-15:00为深谷时段,执行深谷电价。
文件明确了峰谷电价浮动范围: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其中,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输配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详情如下: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26〕1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山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市场主体: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优化工商业电价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山西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工商业用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分时电价执行范围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按照我省相关电力市场规则执行。
二、优化峰谷平时段划分
(一)春季(3-5月)
高峰时段6:00-8:00、17:00-24:00;低谷时段2:00-5:00、9:00-15:00;平时段0:00-2:00、5:00-6:00、8:00-9:00、15:00-17:00。
(二)夏季(6-8月)
高峰时段6:00-8:00、18:00-24:00;低谷时段2:00-5:00、10:00-15:00;平时段0:00-2:00、5:00-6:00、8:00-10:00、15:00-18:00。其中,18:00-21:00为尖峰时段。
(三)秋季(9-11月)
高峰时段6:00-8:00、17:00-24:00;低谷时段2:00-5:00、11:00-15:00;平时段0:00-2:00、5:00-6:00、8:00-11:00、15:00-17:00。
(四)冬季(12月、1-2月)
高峰时段6:00-8:00、16:00-23:00;低谷时段2:00-5:00、10:00-15:00;平时段为23:00-2:00(次日)、5:00-6:00、8:00-10:00、15:00-16:00。其中,17:00-20:00为尖峰时段。
三、实施节假日深谷电价
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设置13:00-15:00为深谷时段,执行深谷电价。
四、明确峰谷电价浮动范围
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其中,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费用折价、输配电价、历史偏差电费折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浮动。
五、保障措施
(一)各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及时回应用户关切,密切跟踪执行效果。
(二)各级电网企业要加快开展计量采集设备和电费结算系统的调整工作(原则上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提前将政策告知用户,确保政策平稳执行。
(三)鼓励电网企业适应电力市场建设,持续提升电量计量采集能力,探索推动未入市用户通过分时段电量数据累加等方式,尽快满足分时段或更短周期电量计量结算,支撑我省分时电价政策动态优化调整。
(四)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优化分时电价执行方式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将结合政策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后续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要求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1月31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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