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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进一步优化电力零售市场相关机制:自6月起 新入市售电公司45%新增电量实行价差回收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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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陕西电力零售市场相关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规范新入市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机制。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衔接年度交易方案要求,对于2026年后续新入市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以及年内已入市但未参与年度签约考核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自6月起,针对新增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的45%部分,建立价差收益结算机制。当上述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自身批发侧分月结算价格低于参与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分月结算均价时,按照“我省燃煤基准价×10%”与“全市场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年度中长期市场分月均价与多月、月度及月内中长期市场分月均价的价差”两者平均值进行回收(平均值为负时取0)。回收费用按照燃煤发电企业、用电侧主体的多年及年度合同电量等比例进行分享。

详情如下: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陕西电力零售市场相关机制的通知

陕发改运行〔2026〕681号

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经营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按照《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陕西省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陕发改运行〔2025〕170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相关电力市场实施细则规定,我委就进一步优化陕西电力零售市场相关机制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后予以完善,并经陕西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新入市售电公司参与市场交易机制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公平,衔接年度交易方案要求,对于2026年后续新入市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以及年内已入市但未参与年度签约考核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自6月起,针对新增零售用户实际用电量的45%部分,建立价差收益结算机制。当上述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自身批发侧分月结算价格低于参与年度交易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分月结算均价时,按照“我省燃煤基准价×10%”与“全市场售电公司和虚拟电厂年度中长期市场分月均价与多月、月度及月内中长期市场分月均价的价差”两者平均值进行回收(平均值为负时取0)。回收费用按照燃煤发电企业、用电侧主体的多年及年度合同电量等比例进行分享。

二、进一步完善售电公司退市机制

(一)售电公司自愿退出

1.售电公司提交申请。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2.退出售电公司交易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

3.退出市场公示。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将相关售电公司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并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和西北能监局备案。

(二)售电公司强制退出

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的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交易资格。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待整改到期后,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西北能源监管局将开展调查确认。对符合《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强制退出(或取消交易资格)条件的,严格执行退市流程。退出的售电公司需及时妥善处置批发与零售合同,最大限度降低因自身经营不善对市场秩序造成的影响。

1.自主协商处置购售电合同。被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应优先通过自主协商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置。合同处置须遵循批零同步处理、同步解除的原则。退市售电公司与用户解除零售合同时,批发侧须同步协商调减(或解除)电量,并考虑《陕西省2026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陕发改运行〔2025〕1707号)中对“用电侧中长期合同高比例签约”及“全月中长期合同签约激励约束”机制要求,即批发侧各月早、午、晚三个区间调减(或解除)的电量原则上不低于“零售侧解除用户各月各时段用电量×各月早、午、晚三个区间中长期合同最低签约比例÷月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最低签约比例×年度中长期合同最低签约比例”。其中解除用户各月各时段用电量按本年度已结算月份的用电曲线进行估算。

2.剩余存量购售电合同转让。自主协商合同处置后,若被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仍有未处理完毕的购售电合同,由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就合同转让事宜征求购售电合同各方意见(能量块合同除外)后,启动批零合同转让处置工作。购售电合同各方未明确表示反对的,视为同意合同转让;明确表示反对的,则不纳入合同转让范围。

(1)发布转让交易公告。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提前至少1个工作日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市场发布转让交易公告,优先组织开展剩余存量购售电合同带曲线整体转让。整体转让标的为征得相关方同意的、拟退出售电公司的存量批发、零售合同(含转让交易月次月至合同终止月份)。公告内容包括强制退出售电公司剩余零售合同详情及履约保障凭证占用度等情况。剩余存量合同带曲线整体转让成交后,退出售电公司已签订尚未履行的批发合同及对应的零售合同一并转让至受让售电公司,零售合同按原价格执行。

(2)开展批零合同整体转让交易。整体转让交易以单边竞价的方式开展。竞价上限为剩余批发合同加权均价,竞价下限为(剩余批发合同加权均价-剩余履约保障额度的90%÷剩余合同总量)。各意向售电公司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在竞价区间内进行报价,按照“价格优先、保底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方。规定时限内,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交;报价相同时,由保底售电公司优先成交;若同为保底售电公司(或同为非保底售电公司),按申报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成交方。

(3)开展批零合同分开转让交易。若整体转让交易未成交,退出售电公司代理的零售用户零售合同终止,零售用户可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同步开展退出售电公司剩余批发合同带曲线分开转让工作。分开转让采用挂牌交易方式,挂牌电量为剩余批发合同带曲线总电量,挂牌价格为(剩余批发合同加权均价-剩余履约保障额度的90%÷剩余合同总量)。各意向售电公司按照原合同曲线摘牌,摘牌时保持原合同曲线不变,按照时间优先原则,摘牌即形成成交结果,成交价格为挂牌价格。

3.转让合同结算。退出售电公司在批发合同转让过程中,因成交价格与被转让合同价格之差所产生的差额费用,将纳入其结算金额。退出售电公司须按结算金额完成电费支付;若未及时足额支付,则从其履约保障凭证中予以抵扣。若退出售电公司因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导致其剩余履约保障凭证不足的部分,不足部分由受让售电公司按受让电量比例进行分摊。

4.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经转让方式后仍未完成处理的批发合同电量及零售合同(含征求各方意见中不同意处理的合同),予以终止履行,相关零售用户可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对于批发合同(含转让交易合同,下同)未处理完毕的部分电量,有合同对手方的予以终止履行,具体按照与原合同价格一致的负价合同进行对冲处理,其中对冲合同一方维持该退出售电公司的原合同对手方不变,另一方为中央对手方,对冲合同的电量为原合同电量扣减已转让合同电量(合同曲线保持原曲线不变);无合同对手方的批发合同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合同终止后,退出售电公司的原合同不再结算,仅纳入批发市场中长期均价计算,以保持市场价格稳定。原对手方经营主体按照原合同及对冲合同进行结算。因市场交易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退市售电公司承担,或自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5.启动保底售电服务。若退出售电公司仍有未处理完成的购售电合同,且相关零售用户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则启动保底售电服务。保底售电公司自发出通知的次月起承接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服务,电力用户按保底零售价格执行。

三、加强售电公司履约保障管理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完善现货市场环境下的售电公司履约保障机制,按日动态监测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剩余额度和风险敞口,及时组织补缴。未按时足额补缴的,暂停其交易资格。对于拟退市售电公司通过自主协商未能完成存量合同处置的,在执行剩余存量合同整体转让前,电网企业应先行做好履约保障凭证启用准备工作。

四、加强零售市场运营监测和风险防控

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常态化开展零售市场运营监测分析,重点加强对售电公司交易价格、批零签约转换、收益盈亏等情况的监测跟踪,分析市场存在的风险,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和预警信息,加强零售市场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帮助经营主体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如发现异常交易行为,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立即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报告,并配合做好核查工作。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将视情况加大对异常行为的通报和处罚力度。

为防范部分售电公司在欠费或启动退市前转移用户,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应加强电力用户的签约、解约情况监测,尤其是当发现有亏损风险的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集中解约,并与其他售电公司集中签约时,应及时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和西北能监局报告。

五、建立售电公司应急平仓机制

售电公司若存在欠费拖缴或未按时足额缴纳履约保障凭证的情况,经书面提醒3个工作日后仍拒不缴纳的,售电公司可向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申请,由陕西电力交易中心报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西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启动应急平仓处置,并及时告知合同购售电各方。由保底售电公司对被平仓售电公司的剩余购售电合同开展竞价承接,竞价上限为剩余批发合同加权均价,竞价下限为(剩余批发合同加权均价-剩余履约保障额度的90%÷剩余合同总量),最高有效报价者成交。成交后,被平仓售电公司的批发合同及对应的零售合同整体转让至该保底售电公司,零售用户按原合同价格执行。合同执行期限内,零售用户可与该保底售电公司协商确定新的零售价格,但不得更换售电公司。被平仓售电公司在批发合同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差费,纳入其结算金额。若应急平仓竞价未能成交,且该售电公司持续拖缴欠费或拒绝补缴履约保障凭证,待其满足取消交易资格条件后按照强制退出处置方式执行。

六、其他相关事项

各市场经营主体应树立市场共同体意识,共同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在参与市场交易过程中,若发现其他经营主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向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举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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