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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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转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关于对《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新疆区域煤电机组最大发电出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2.0版(征求意见稿)》提到,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以机组为单位,按照月度申报与每日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大发电能力申报。煤电机组自投运日期起通过网厂互动平台每日向相应调度机构申报次日96点最大发电出力(取机端出力)并做好煤电机组运行维护,确保足额提供申报的最大发电出力。煤电机组申报的最大发电出力不得超过并网调度协议中明确的额定容量。
纳入容量电价机制清单的燃煤发电企业每月20日前通过网厂互动平台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每日(96点)每台煤电机组的最大发电出力。其中计划检修机组检修窗口期按照机组额定容量申报最大发电出力。该数据仅用于次月代理购电结算价格测算,不作为最大发电出力认定、考核、结算依据。
市场化燃煤发电企业应于现货市场运行日前一日(D-1日)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根据煤电机组运行情况,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完成运行日(D日)96点煤电机组发电出力上下限申报。未参与现货市场的直调燃煤机组应于D-1日8:00前通过网厂互动平台完成申报。处于停机备用等具备在运行日开机运行条件的机组同样需进行96点发电出力上下限申报。
采暖期热电联产机组供暖期核定出力不作为申报值限制因素,各发电机组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已申报最大发电出力调用。
电力调度机构下达测试指令60分钟内未达指令要求的煤电机组,视为测试不达标。
对于测试不达标的煤电机组,电网企业按照两次扣减10%、三次扣减 50%、四次及以上扣减100%的原则扣除当月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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