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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 指引(征求意见稿)》 明确企业管理者需承担反垄断处罚的情形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发布时间:2026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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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反垄断的决策部署,实现对垄断违法主体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有效追责,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垄断协议个人责任的追责范围、追责情形和裁量因素等,提升反垄断穿透式监管水平,不断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

《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达成垄断协议起到组织、领导、决策、指挥等作用的,或者授意、批准、纵容达成垄断协议等行为的,属于对达成垄断协议负有个人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上述个人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特别是,当所达成的垄断协议涉及民生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资本、数据安全等重点领域,危害国家利益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个人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达成垄断协议,或者妨碍他人停止参与垄断协议等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而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消除垄断协议危害后果等,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此外,相关个人责任不因其离职等情形而免除。

《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有助于锁定完整垄断违法链条,实现穿透到底、追责到人,切实增强反垄断执法威慑力。同时,有助于督促提升企业管理者对竞争合规的重视程度,将外部监管压力转化为内部治理动力,引导企业主动建立竞争合规制度,开展垄断风险排查,更好从源头化解垄断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长效保障。

征求意见稿如下: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进一步明确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的基本原则,针对性细化适用情形和处罚裁量因素,为经营者和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更为明确、清晰的指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cn),进入首页《互动》栏目的“征集调查”中提出意见。

二、邮件发送至:fldy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三、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一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附件:1.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垄断协议个人责任适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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