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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虚拟电厂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资源

来源:辽宁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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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提到,原则上同一聚合资源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一家售电公司或一个虚拟电厂确立代理(聚合)服务关系,代理(聚合)服务关系以在电力交易平台中确定为准。同一聚合资源与某一虚拟电厂的聚合关系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虚拟电厂不得跨省级电网控制区聚合资源。

运营商和聚合资源基于“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以聚合标准套餐明确收益分配和责任分摊机制。

虚拟电厂资源在被聚合期间,不得重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不得以同一调节行为重复获取收益。坚持“谁产生、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虚拟电厂运营商参照售电公司公平承担各类市场运行费用。辽宁电力交易中心出具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单元和聚合资源的结算依据,费用由省电力公司结算到户。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产业创新局,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全省各类电力市场主体、虚拟电厂运营企业:

为全面落实国家能源电力市场化改革、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工作部署,促进我省虚拟电厂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推进虚拟电厂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5〕3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8月28日

附件:辽宁省虚拟电厂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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