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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水库·蓄势——承债式收购的交易实质与总投资风险识别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卢清华、刘亚元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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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水库之间——抽水蓄能项目并购的底层逻辑与法律风险控制

上篇:上水库·蓄势——承债式收购的交易实质与总投资风险识别

抽水蓄能行业正步入资产流转的集中期。依据国家能源局《抽水蓄能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至2030年投产规模将达1.2亿千瓦,各地核准开工进程显著提速。在此背景下,一种现象值得高度关注:相当数量的抽蓄项目在完成核准乃至主体工程招标后,项目公司股权即现身产权交易所挂牌名单,动态总投资达百亿量级的项目,其股权转让发生于开工前后已非孤例。

对于投资人而言,此情形既蕴含机遇亦伴随严峻考验。机遇在于无需自行历经选点规划、预可研、可研、核准及招标等全流程,而是接手一个已具备运行基础的项目;考验则在于所承接的并非单纯的公司股权,而是一个处于持续资金投入状态的工程主体。

本文旨在摒弃抽象的并购理论探讨,转而从抽水蓄能项目股权收购的底层逻辑切入剖析核心议题:投资人买的到底是什么?

一、股权对价是“入场费”,真正的账单在项目公司

审视一组公开数据对比可知端倪。2025年底,某主体取得两个抽蓄项目公司股权,合计对价约1.06亿元,但该两项目动态总投资合计逾170亿元。2026年2月,某上市公司以8.64亿元收购某抽蓄项目公司51%股权。尽管该股权对价看似不菲,但相较于抽蓄电站动辄七八十亿元的建设投资,仍属冰山一角。

此即抽水蓄能项目并购中需建立的清醒认识关键:股权转让价款仅具“入场费”性质,而非交易总价。真实的资金支付义务留存于项目公司层面——后续数十亿元乃至上百亿元的建设资金,将由项目公司向EPC总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及金融机构支付,若律师及法务人员在尽职调查与交易结构设计阶段仅聚焦于股权层面文件,则仅窥见水面一角,而水下部分方为决定投资安全性的关键所在。

二、承债式收购之缘起:“先招标、后转股”背后的商业逻辑

承债式收购在抽水蓄能领域并非偶然选择,其背后存在清晰的商业逻辑链条。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周期漫长,从核准至首台机组投产,涵盖EPC总承包、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征地移民等诸多环节。

转让方在项目前期投入大量资源完成核准与招标,若于EPC定标前转让股权,需将已启动的工程管理职能移交受让方,导致交割复杂、周期冗长,且前期投入的“智力成本”难以通过股权对价充分回收。反之,若在项目公司层面先行完成EPC招标、锁定工程总承包商,再行股权转让,则工程进入可预期、可量化的执行轨道,项目公司资产负债边界相对清晰,股权估值有据可依。此外,转让方作为原股东或实际控制方,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对中标价格及合同条款设定拥有较强控制力。

更为关键且常被忽视的认知,在于“先招标、后转让”不仅是转让方回收前期投入的手段,更是其提前锁定工程利润的核心操作。

抽水蓄能项目的转让方往往兼具工程承包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身份。转让方在实际控制项目公司期间完成招标,招标人(项目公司)与投标人(转让方或其关联方)虽名义独立,但实际决策链条贯通。这意味着,中标价格确定、暂列金预留、变更调价条款设计、工期违约金约定等关键要素,转让方拥有远超一般招标情形的裁量空间。换而言之,转让方在掌握主导权时已将工程环节利润“落袋”。待股权转让完成、买方接手后,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已锁定,买方对中标价格的谈判空间几近为零,转让方获取的是工程环节确定性收益,买方承接的则是后续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风险。这是一套与工程进度深度绑定、利润分配在交易前已完成布局的交易安排。

这种操作在程序上招标形式完备,中标结果有效,但买方面对是一个经“设计”后已确定的工程合同结构。

三、买方的真实风险敞口:不在股权,而在于工程总账

明晰承债式收购缘起,方可洞察买方面临的风险敞口所在。

第一层敞口:EPC合同的价格锁定效应。抽蓄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多采用固定总价或可调价形式。若为固定总价合同,中标价格即为项目公司未来数年向总承包商支付的上限(限于合同约定变更和调价范围)。此举看似锁定成本,实则隐含风险:固定总价前提是工程范围与设计标准在中标时已足够明确。若签署合同时部分设计未完成、地质条件存疑、征地移民进度未定,后续变更签证与索赔几乎不可避免。

第二层敞口:暂列金和变更签证的“灰色地带”。EPC合同中的暂列金系发包方预留用于应对未预见工程变更的款项。在承债式收购中,暂列金使用规则与审批权限直接决定买方对工程成本的管控力度。若暂列金动用仅需项目公司一般审批,而买方在治理结构中缺乏足够否决权,则资金流出可能直至事后方被其知晓。变更签证亦然,抽蓄项目枢纽工程涉及上水库、下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等多标段,任一标段地质条件变化均可能触发设计变更与费用调整。此类变更虽合法,但累积效应对总投资的影响可能远超预期。

第三层敞口:征地移民和独立费用的“超概惯性”。据国内已建和在建抽水蓄能电站造价指标统计,建设征地移民工程、独立费用、建设期利息为超概算最为显著的三个板块。征地移民超概多源于实物指标调查遗漏或地方补偿标准调整;独立费用超概则与建设管理费、生产准备费等科目实际支出高于概算有关。在承债式收购模式下,上述超概因素均由买方承担,转让方在交易完成后既无动力也无义务进行控制。

四、专业律师的价值:把“公司股权”和“工程总账”放在一张图上

回归开篇之问:投资人买的到底是什么?从法律形式观之,其购买的是项目公司股权;从经济实质观之,其合理期待的是一个在未来较长时间内总收入减去前期投入后有合理收益的投资项目。二者之间的落差,正是律师与法务人员需协助客户厘清的核心。

具体而言,我们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需协助客户回应以下层面的问题:

第一,项目公司的工程总账是否已经“可算”。这不仅要求明确EPC合同总价,更需厘清合同价款形式(固定总价或可调价)、暂列金规模及动用规则、已发生变更签证金额、未完成勘测设计工作的预算安排、征地移民资金到位进度及缺口。此类信息散见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财务凭证及会议纪要中,需由专业律师带领尽调团队整合成完整图谱。

第二,买方在项目公司治理层面对工程支出的控制力大小。若买方持股比例不足以在董事会形成控制,则需通过公司章程特别多数决条款、工程变更分级审批制度、财务负责人委派安排等机制弥补股权比例不足。此类安排需在股权转让协议及公司章程修订中一并锁定,而非留待交割后与转让方“协商”。

第三,转让方在工程管理中的义务边界是否清晰。在承债式收购中,转让方往往在交割后保留部分股权,甚至继续承担工程管理主要执行职能。买方需在交易文件中明确:转让方在过渡期内的工程管理义务范畴;哪些事项需经买方书面同意方可推进;转让方对工程总投资控制目标是否作出承诺;若发生超概,责任如何分担。

五、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现实问题

国企股权转让的进场交易要求,为承债式收购增添了额外复杂性。依据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规则,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原则上须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这意味着交易节奏不完全由买卖双方掌控——挂牌期限、竞价程序、成交确认等环节均有法定时间要求。实务中,有的项目从挂牌到成交耗时数月,期间工程持续推进,付款义务不断累积。

更为微妙的是,进场交易的定价机制以资产评估报告为基础。资产评估中的收益法测算高度依赖容量电价、利用小时数、建设投资等假设参数。若评估基准日后政策环境或工程条件发生变化,评估结论的参考价值将大打折扣。买方在摘牌时需以评估值为基础报价,但成交后的实际投资回报取决于评估假设能否兑现。

此类问题非法律障碍,而是涉及交易节奏与商业判断。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提前识别这些节点,协助客户在挂牌前完成尽调、在摘牌前锁定风险应对方案,而非待成交后再处理遗留问题。进场交易流程的设计初衷在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实际操作中,评估报告基准日、挂牌公告期、竞价程序等硬性时间要求与抽蓄项目工程推进节奏往往错位。有时买方完成尽调、看清风险,挂牌尚未启动;有时挂牌启动,但评估基准日已滞后半年,工程条件早已变迁。这种“程序正义”与“商业效率”之间的张力,从事国企交易者应深有体会。

六、本篇小结

抽水蓄能项目的承债式收购,本质上是买方以有限的股权对价,承接一个正在运转的工程主体的全部后续资金义务与管理责任。股权转让价款仅为入场费,真正的投资承诺体现于未来数年的建设资金安排。转让方通过“先招标、后转让”的预先安排,已将工程环节利润提前锁定,买方接手的工程合同结构系转让方在主导招标期间“设计”而成。此非阴谋,实为阳谋,但买方必须洞悉。因此,将“公司股权”与“工程总账”置于同一维度进行核算,是律师与法务人员参与此类交易的首要基本功。若对此缺乏清晰认知,后续的价格谈判、风险分配及投后管理将无从谈起。

下一篇,我们将深入探讨这张图谱中最为棘手的部分:中标合同既签,工程总账之“锁”已扣,买方尚有何作为?变更签证、暂列金、设计优化、索赔审核——这些工具的合规边界在哪里?容量电价政策的变化风险,又该如何在交易文件中作出安排?(待续)

作者简介:

卢清华律师 大成律所高级合伙人/皇家测量师协会(RICS)特许测量师/大成中国区工程与基础设施行业委员会联合牵头人

专业领域:房建与能源、公司并购重组、合规与风险控制、争议解决

刘亚元律师  大成律所合伙人/皇家测量师协会(RICS)特许测量师

专业领域:房建与能源、政府公共政策与国资运营监管、破产重整与清算、争议解决

( 来源: 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 卢清华、刘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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