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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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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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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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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一94)是国家计委于1987年下达的任务,指定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持编制。原水利电力部经研究,指定所属的原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为主编单位。由于机构变动,这项任务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接续,于1993年提出报批稿。1994年6月经建设部批准,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防洪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由正文和条文说明两大部分组成。正文分为总则、城市、乡村、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九章。其中交通运输设施一章分铁路、公路、航运、民用机场、管道工程和木材水运工程六节;水利水电工程一章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的等别和级别、水库和水电站工程、灌溉、治涝和供水工程、堤防工程四节。总则一章阐明制定《标准》的目的、适用范围、选定防洪标准的共性要求和与有关标准、规范的关系,其他各章分别规定了各类防洪对象的等级划分和防洪标准。正文共计67条,按有关规定,对正文各条编写了相应的条文说明。

 

    《标准》是在总结国内外防洪建设经验和防洪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各类防洪对象的重要性,分为不同的等、级,并统一以洪水的重现期规定其应达到的防洪标准。由于有防洪要求的防洪对象很多,防洪的性质不同,差异很大,《标准》既规定应达到的基本的防洪安全要求,又留有结合具体情况、灵活掌握、适当高于或低干规定标准的余地。

 

    制定国家统一的防洪标准,在我国是第一次。《标准》规定的各类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与现行我国各部门的标准基本协调,与国外比较标准适中。

 

    洪水泛滥是一种危害很大的自然灾害,防御洪水,减免洪灾损失是国家的重要任务。《标准》规定了我国主要防洪对象应具有的防洪标准,对我国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各类防洪对象的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

 

    防洪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在很大的程度上是如何合理处理防洪安全与经济的关系。《标准》是根据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国家、地方和群众的承受能力,以具有一定的防洪安全度制定的。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对防洪安全要求将不断提高,《标准》也应及时作必要适当的修改调整。

 

    未来年发生的洪水的大小,目前还不可能确切预测。按照《标准》确定的各类防洪对象的防洪标准,都不可能保证不被超过,即均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当防洪标准较低时,被超过的风险更大些。为减少遇超标准洪水时的损失,应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对于防洪标准较低的对象,应有必要的非工程防洪设施,以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尽可能减少财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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