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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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如果对生态坏境造成破坏,所需治理费用将由项目业主“全额买单”。
《条例》规定,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如果对生态坏境造成破坏,项目业主应限期治理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所需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此外,项目业主及其委托经营者,应严格按照已批复的下泄流量要求进行生产,确保下游居民生活、生产、生态、航运的用水流量和用水安全。未按下泄流量要求生产运行并逾期不整改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产,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除突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外,也有专门条款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从正常生产经营不受非法干扰、并网发电保护、项目上网电价收益保护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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