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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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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116号),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为完善我省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鼓励建设有调节能力水电站,促进我省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衔接,决定对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调节性能试行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径流式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维持现行的0.308元/千瓦时(含17%增值税,下同),季调节(含不完全年调节)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35元/千瓦时,年调节和多年调节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对带公益性的航电工程上网电价按省政府确定的在径流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实行"船闸投资加成加价"原则核定。

 

二、按程序核定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水电站申报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应按照我委《关于四川电网统调新建水电机组申报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169号)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建立上网电价年度清算机制。为保障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顺利执行,促进四川电力行业协调发展,我委将加强上网电价年度清算。每年初对上年度四川电网各类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执行情况以及电网公司平均购电价进行清算,核查四川电网新增上网电量产生的盈亏情况,采取措施协调发电企业与电网公司的利益关系。

 

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上述政策适用于2014年2月1日以后投产水电站(径流式水电站标杆上网电价0.308元/千瓦时已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对2014年2月1日以后投产的已经我委核定临时上网电价的季调节及以上水电站,由我委按上述规定重新核定上网电价,并由省电力公司补付价差电费。下一步,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新的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分类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后,我省即按新的电价政策执行。

 

附件:

 

四川电网统调水电站临时分类标杆上网电价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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