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豁免6000千瓦以下小水电发电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点击数: 1081

有关电力企业:

 

按照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工作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分布式发电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能源〔2013〕1381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明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4〕151号),经请示国家能源局同意,我局决定扩大辖区内小水电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范围,在原豁免单站装机在1000千瓦以下小水电站发电业务许可的基础上,扩大至豁免6000千瓦(不含)以下,且通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小水电站发电业务许可。现就实施豁免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小水电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范围

 

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内单站装机1000千瓦(不含)以下小水电站,以及1000千瓦至6000千瓦(不含)且通过35千伏或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小水电站,均纳入豁免发电业务许可证范围,开展发电业务无需出具许可证明文件。

 

二、豁免许可证业务

 

(一)属豁免范围的小水电站无须向我局申请发电业务许可,包括许可新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二)已取得发电业务许可的小水电站。许可证上部分水电站属于豁免范围的,经营主体应提出许可事项变更申请。许可证上全部水电站属于豁免范围的,应主动申请注销许可证,原许可证交回我局。

 

(三)单站装机1000千瓦至6000千瓦(不含),通过高于35千伏输电线路送出,不属于豁免范围的小水电站,在向我局申请办理业务许可证时,需提交《并网调度协议》,并注明接入电压等级。

 

三、后续监管

 

(一)建立豁免项目信息报送机制。豁免范围小水电站并网后10日内,调度关系所属供电企业应按照国能资质〔2014〕151号文及《关于执行发电业务许可证豁免政策及换发电力业务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南方监能资质〔2014〕208号)要求,通过我局门户网站(nfj.nea.gov.cn)登录南方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填报豁免小水电站信息(参见我局门户网站"办事指南"中"发电业务许可豁免信息报送填报指南")。未如实按期填报的将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予以通报。

 

(二)建立不定期抽查机制。我局将通过不定期抽查,依法对列入豁免范围小水电站运营主体行为及豁免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维护各方权益。

 

(三)建立豁免项目社会监督机制。我局将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豁免项目信息,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

 

四、有关要求

 

(一)供电企业与豁免许可证小水电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时,不应要求出具发电业务许可证;同时,供电企业应认真核实小水电站装机容量及并网电压等级,不得擅自扩大豁免范围。

 

(二)供电企业应做好豁免小水电站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完整、准确报送有关信息,其中,对于2015年4月前已并网运营的存量豁免小水电站信息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填报。属豁免范围的小水电站应配合有关供电企业(电力调度机构)做好豁免信息报送工作。

 

(三)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强小水电站并网调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做好"三公"调度,落实小水电站发电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

 

(四)小水电站运营主体应依法依规经营,遵守电力监管以及调度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消除涉网设备和站内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并网运行安全。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5年4月20日
 

特别声明:水电学会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