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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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水库水面用地,不占用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征地补偿、补充耕地与其他建设项目实行同一政策;
支持国家重点水利水电工程先行用地
1月8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大用地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意见》,从加强部门协同、改进用地报批、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与耕地占补平衡支持办理先行用地方面,加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的保障和服务。
《意见》本着既有效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理用地需要,又切实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更好地维护群众权益的原则,提出了四项共十一条具体意见。
一是加强部门协同,保障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需求。《意见》要求,一方面要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规划引导与统筹。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水电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制相关发展规划时要统筹考虑用地问题,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在用地选址、规划布局等方面要严格论证,尽量避让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方案,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另一方面,要积极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服务与保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了解水利水电行业发展情况,将水利水电用地需求、空间布局、建设时序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时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是适应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改进用地报批工作。《意见》提出,分类明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报批方式,保障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实行水库水面用地差别化政策,统筹做好工程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其中,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复(改)建用地随同主体工程一并报批的,由国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水利水电项目用地报批时,水库水面按建设用地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不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抢险、救灾、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三是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征地补偿安置,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一方面要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水利水电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必须足额核算征地补偿费用,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并采取多种有效安置途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对在贫困地区开发水电占用集体土地的,可试行给原住居民集体股权方式进行补偿,探索对贫困人口试行资产收益扶持制度。另一方面要规范征地报批程序。水利水电工程征地报批前要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就征收土地方案充分听取被征地集体和农民意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
四是实行先行用地政策,确保水利水电工程及时开工建设。《意见》明确,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先行用地原则上限定在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范围内。《意见》要求,做好先行用地与用地审批的衔接。申请先行用地前,应查清所需使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就补偿安置充分征得被占地单位群众统一,确保批后及时兑现有关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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