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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近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公告(含水电部分全文)

来源:环保部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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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6日我部对6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3日(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6556405、66556045(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10-6655642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 编:100035

 

一、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关于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批横江伏龙口水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横电司〔2015〕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程坝址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和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交界处的金沙江一级支流横江干流河段,上游距已建张窝水电站约15公里,下游距横江入金沙江汇口约3.1公里。工程开发任务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68兆瓦(2×34兆瓦)。工程采用河床式开发,水库正常蓄水位292.0米,死水位290.5米,正常蓄水位库容2335万立方米,调节库容360万立方米,具有日调节性能。工程枢纽从左至右主要由左岸接头坝段、泄洪冲沙闸、生态放水闸、发电厂房和过鱼设施等组成。挡水建筑物为混凝土重力坝,最大坝高26.5米;泄洪冲沙闸共7孔,为开敞式平底水闸;过鱼设施采用竖缝式鱼道,总长936米。

 

该项目符合国家能源政策和《横江盐津至河口段水电梯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策研究》及审查意见要求。四川省水利厅出具了《关于横江伏龙口水电站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川水函〔2015〕517号)。该项目实施将对该河段河流生态产生不利影响,必须全面严格落实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减缓不利环境影响,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制定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生态调度方案,严格落实水库生态流量下泄措施。工程与上游张窝电站同步运行,适当反调节,全年下泄生态流量不低于56.9立方米/秒。初期蓄水通过生态泄放设施和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运行期正常工况下通过机组发电下泄生态流量,机组停运等情况下通过生态泄放设施下泄生态流量。同步建设坝下生态流量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下一阶段应深入开展横江干流和支流上清河各梯级电站联合生态调度技术研究,尽量加大下泄流量,缓解对下游河段不利影响。

 

(二)做好水生生态保护工作。针对电站建设和运行对鱼类的影响,采取鱼道过鱼、鱼类增殖放流、鱼类栖息地保护等补救措施。蓄水前完成过鱼和栖息地保护措施建设,下阶段应开展过鱼设施专题研究和设计,结合模型试验和远期航道建设情况,进一步优化鱼道布置方案、进鱼口位置等,过鱼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对上清河进行生态修复,与上溪河一并作为支流栖息地进行整体保护,不再开发。截流前在业主营地建成鱼类增殖放流站,形成运行管理和技术能力,放流对象为岩原鲤、长吻鮠、中华倒刺鲃和白甲鱼。开展增殖放流标志跟踪监测和评估,根据长期监测结果调整增殖放流对象及规模。

 

(三)做好陆生生态保护工作。严格控制施工活动范围,落实水土保持工程和植物恢复措施,重点对渣场、料场、临时施工占地区、施工道路及其影响区和枢纽建筑物占地区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渣场应做到先挡后弃,工程弃渣应运至规定的弃渣场,不得向横江干、支流弃渣。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及时上报并采取移栽等保护措施。收集和存放施工区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用于施工迹地的回填等生态修复工作中,植被恢复优先选择当地适生植物。

 

(四)做好移民安置环境保护。需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土地资源条件,合理选择具体的移民安置区及生产方式,加强集中安置地水土流失防治、水环境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措施。落实迁复建工程环保措施。


  (五)落实其他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工程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应经收集处理后循环利用或回用,不得外排。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定期送至水富县生活垃圾处理场处置。做好施工区附近和施工道路沿线居民点的噪声和废气、扬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道路降尘工作。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特别是工程爆破时间。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业主内部环境管理部门、人员和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方面的环境保护责任。应根据批复的环保措施重新核定环保投资概算,落实环保投资。落实环境保护设计合同,同步进行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和技术施工设计。开展环境保护工程招标,将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纳入工程建设合同中。开展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按季度和年度将环境监理报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立流域梯级电站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机构,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蓄水前须进行阶段环境保护验收,水库蓄水及运行期下泄流量环保调度方案、生态泄水设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系统、过鱼设施、鱼类增殖放流站、鱼类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应作为主要验收内容。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部重新审核。项目建成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运行3-5年,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五、我部委托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四川省、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四川省和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宜宾市和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四川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宜宾市环境保护局、昭通市环境保护局,四川省环科院科技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5月11日印发

 

原标题:环境保护部关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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