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昌日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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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机总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管理,推进政务公开,江西省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其中新建电站实行价格上限约束的经营期电价机制。
据介绍,小水电上网电价定价权限在省发展改革委。其中总装机容量在501-1000千瓦(含1000千瓦)小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委托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总装机容量在500千瓦(含500千瓦)以下水电站的上网电价核定或调整,委托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江西省规定,新建电站实行价格上限约束的经营期电价机制。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因素,确定新建电站上网电价上限含税水平为:总装机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的每千瓦时为0.28元,总装机容量在201-5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0元,501-10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1元,1001-20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2元,2001-5000千瓦的每千瓦时为0.34元,5001千瓦以上的每千瓦时为0.35元。为鼓励有调节性能水电站建设,对有季以上调节性能的电站,电价水平可在同规模电站的上限含税电价基础上提高1分钱。新建小水电站核定上网电价后三年内不批调价。
对经营困难、矛盾较大且上网电价综合比较偏低的老电站,江西省实行每年一县集中审批一次的适度调整制度。具体政策为:装机总容量在200千瓦以下的,每千瓦时最多上调至0.28元。201千瓦及以上的,每千瓦时低于0.28元的可上调至0.28元,高于0.28元的每次最多上调0.01元,高于或等于0.33元的最多上调0.005元。但不得高于同规模的新建电站上网电价上限水平。每次调价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2个月。与同流域同类型小水电上网电价相比偏高的暂缓调整,逐步归并同类型机组上网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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