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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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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案公开征询意见
员工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主必须接受并启动谈判;水电气等七类行业员工的停工意愿,必须让位给公共利益……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了《广东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案全文,邀请公众在十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此次修改针对1996年版《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与其相比,征求意见稿从34条大幅增至63条,其中有关集体协商的专门章节是修改的核心。新快报记者获悉,暂定提交11月底的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
提议集体协商20日内必须启动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设想,其定义的“集体协商”仅与工资有关,且利益相关方有必谈义务。
第25条显示,提议集体协商必须是书面形式,其中包括协商时间、地点、内容和主张的理由。员工或企业一方均有权发动,而一旦提出要求,对方都必须在20日内出具书面回复,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当然,第26条也写明,员工的协商意愿需要通过本单位或上级工会表达。当三分之一以上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赞同集体协商时,工会就必须履职。
研读相关条款后,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律师高鹏飞称,据其理解,此处规定的集体协商制度应该带有强制性。对员工而言,只要满足前述人数条件,雇主就必须坐到谈判桌前。
公共行业员工不能随意停工
因工资协商不成发生的停工时有发生。对此,征求意见稿多处提出禁止性规定。
其中第31条拟规定,集体协商期间,职工不得以停工、怠工形式拒绝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或者以停工、怠工形式要求变更或者解除仍在有效期内的集体合同。第56条又列举了七类特殊行业,在发生停工、闭厂“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秩序等后果时,政府将出面制止,责令恢复正常秩序。这七类行业包括,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广播通信、公共卫生和医疗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以及关联企业。
此类规定会否给员工达成正常诉求带来阻力?“我不这样认为。”高鹏飞解释,集体协商启动的前提即双方同意,因此如果一边协商、一边允许停工,无疑是给企业施加压力,“以打促谈”。况且,征求意见稿也对协商期间的企业行为进行了约束,例如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协商进程等,对各方而言较为对等。
至于针对七类特殊行业的限制,高鹏飞认为这体现了“公共利益优先”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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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可以解决哪些问题?
一般情况下,集体协商一年一次,内容可包括: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
2工资支付办法、支付时间;
3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4工资调整幅度和调整办法;
5津贴、补贴标准及奖金等分配办法;
6试用期、病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7工资集体合同的起止时间,变更、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
8工资集体合同的终止条件;
9工资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有关工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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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反映修改意见?
10月21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传真:020-37866809电子邮箱:nswb@gdrd.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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