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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保厅审批东安县芦江水库坝后电站工程项目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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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获悉,近日,湖南省环保厅审批了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坝后电站工程项目,环评批复如下:

 


  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工程指挥部:

 

你单位关于《〈关于对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坝后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的请示》、永州市环保局《关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坝后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预审意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坝后电站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意见》等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工程指挥部拟投资2461.82万元在东安县新圩江镇建设湖南省东安县芦江水库坝后电站。芦江水库坝后电站选址拟在芦洪江低山峡谷出口处的新圩江镇源塘村在建芦江水库坝下右岸,距离东安县城60公里,距离永州市40公里。主要建筑物为:发电取水建筑物、主厂房、副厂房、安装场、尾水渠及进厂公路。生态基流保障设施、砂石加工系统、砼拌和系统、土料场、弃渣场及辅助企业和仓库区等依托在建芦江水库工程。该工程以发电为主,电站装机2×1500kW,年发电量720万kW.h。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流域规划要求。根据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总院编制的环评报告书的分析结论和永州市环境保护局的预审意见,在建设单位认真落实环评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厅同意项目按照报告书中所列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环境保护措施实施建设。

 

二、你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必须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着重做好如下工作:

 

1、做好施工期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混凝土系统废水、基坑废水、含油废水和生活污水按环评报告书提出的要求分别进行处理达标后回用,严禁外排。施工垃圾和生活垃圾严禁向河道倾倒,确保芦洪江水质安全;采取随时洒水、合理控制作业时间等有效措施,防止施工扬尘和施工噪声扰民;安全妥善处理(处置)施工期的生活垃圾及固体废弃物,防止其污染环境。

 

2、按照环评报告书要求,营运期芦江水库坝后电站发电应该按照芦江水库调度的任务要求,优先满足灌溉、防洪、供水及生态基流的前提下,方可发电。枯水期应保障电站下游河道的生态基流,确保不出现减水河段。

 

3、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在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的各阶段进一步细化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环保措施及环保投资并落实,各阶段环保投资必须纳入工程投资概算。

 

4、工程若发生重大变更,必须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正式使用。工程建成后3年至5年,应适时与芦江水库工程一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5、按照原芦江水库环评批复的要求尽快开展芦江水库工程的环境监理工作,并对本工程一并开展环境监理。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针对报告书提出的在建芦江水库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到位。

 

6、根据《湘江中上游一级支流芦洪江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流域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三、项目建成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我厅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你单位在收到本项目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项目环评报告书送达永州市环境保护局和东安县环保局。拟建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工作由永州市环境保护局和东安县环保局具体负责。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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