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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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提交电力业务许可申请前,应当取得配电区域的划分协议书或意见。
《通知》要求,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在正式经营配售电业务前,应当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关电力业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需要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应当在交易机构注册前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对于申请前无法达成配电区域划分协议或意见的售电公司,《通知》要求,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根据配电网项目核准内容、电网实际覆盖范围,并综合考虑电网结构、电网安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的经济合理性等因素,确定配电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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