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9日
点击数: 51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发布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4〕18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司法厅(局)、普法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已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三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能源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能源法的重要意义
能源法是能源领域基础性、统领性法律,是做好能源工作的基本遵循。能源法是能源行业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是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能源改革发展实践的法治化成果,集中规定了我国能源发展的大政方针、根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领域法治根基、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法制定及施行的重要意义,以更加强烈的使命感、责任感做好新时代能源工作。
二、深入开展能源法学习宣传活动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对能源工作基本原则和要求进行了规定,涵盖了能源规划、开发利用、市场体系、储备应急、科技创新、监督管理等能源工作的各领域各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能源法作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能源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学习能源法,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要加强培训力度、丰富学习方式、创新宣传载体,将能源法作为能源系统人员的应知应会知识,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学习能源法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全面掌握精神实质与核心要义。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将能源法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要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能源普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三、扎实做好能源法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要以能源法的出台及施行为契机,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及时制定修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能源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与能源法律制度紧密衔接。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能源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把法治原则贯穿到能源工作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能源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履行好绿色用能、节约能源的义务,凝聚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能源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谋划、扎实推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能源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各项任务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在能源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及时报送国家能源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宣传提纲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公室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学习宣传提纲
能源法共九章八十条,包括总则、能源规划、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市场体系、能源储备和应急、能源科技创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在学习宣传活动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关于总则
总则主要规定能源法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基础制度、管理体制等,是其他各章具体制度的总遵循。
(一)立法目的。总则从三个方面明确了立法目的。一是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能源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二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需要。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确保能源安全可靠供应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三是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推动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破解我国能源资源环境约束、推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根本途径。
(二)基本原则和要求。总则规定了能源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源法明确党对能源工作的统一领导,这是确保能源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遵循。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总体国家安全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是实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能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优先领域,必须始终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三是实施推动“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能源法将十年来能源安全新战略指引下,我国在能源供给、消费、科技、体制等方面的能源改革发展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加快推动国家能源战略和重大决策部署法治化、制度化。四是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是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式现代化对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新要求,是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动能源绿色转型的必然选择。
(三)基础制度。能源法将能源节约利用、绿色转型、安全保障、市场建设、科技创新等基础性制度写入总则,为其他各章节具体条款提供制度框架。一是完善能源节约利用制度。提出完善节能政策,加强节能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全面降低能源消耗。二是确立能源绿色转型制度。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发展,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三是建立能源安全保障制度。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健全能源储备制度和能源应急机制。四是确立能源市场制度。加快建立主体多元、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有效监管的能源市场体系。五是建立能源科技创新制度。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能源标准体系,支持能源科技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
(四)管理体制。总则规定,在国家层面,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能源工作;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能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关的能源工作。考虑到能源工作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重要性,总则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能源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关于能源规划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编制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能源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对能源发展具有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第二章对能源规划编制主体、衔接关系、编制程序和内容等作出规定,建立了完整的能源规划制度体系。
(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以及煤炭、电力、油气和可再生能源等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的编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需要编制能源规划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规划编制依据和衔接关系。加强规划衔接是确保各级各类规划目标、布局和政策措施一致、形成合力的关键。能源法规定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区域能源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能源规划,并与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衔接;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应当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相关区域能源规划编制,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统一规划体系。
(三)明确规划编制实施程序和内容。能源法对规划编制征求意见、批准、公布、实施评估和调整程序作了规定,以科学程序保障规划全面有效实施。一是要求强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二是能源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公布,引导公众预期、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程序,组织对能源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确需调整的按程序进行调整,动态提升能源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同时,能源法对规划内容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应当明确能源发展的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关于能源开发利用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第三章能源开发利用贯穿能源生产和消费全过程,主要从能源转型方向、能源开发利用政策、能源消费管理、能源供应服务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明确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发展方向。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关乎人类未来。能源法明确了我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总体方向和基本路径,赋予可再生能源优先开发利用地位,有序推动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在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制度规定方面,将已实行的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规定国家制定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发展目标,发挥目标引领作用;同时,完善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明确相关主体消纳责任。
(二)明确能源开发利用政策。本章分别对煤炭、石油、天然气、核电、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电力、热力、氢能等主要能源品种开发利用基本政策作了规定。在非化石能源方面,规定统筹水电开发和生态保护,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推进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合理开发利用生物质能,促进海洋能规模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发展地热能。在化石能源方面,规定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推动燃煤发电清洁高效发展;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国内供应保障能力,优化石油加工转换产业布局和结构,支持可替代油气的新型绿色燃料和原料开发利用。在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规定国家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升燃煤发电调节能力,合理布局、积极有序开发建设抽水蓄能电站,推进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同时,明确了氢能的法律地位,规定国家积极有序推进氢能开发利用,促进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确立能源节约和绿色消费制度体系。能源法从节约用能、绿色用能、需求侧管理等方面对节能降碳作出规定。在能源节约利用方面,规定国家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和综合能源服务,积极推广市场化节能服务。规定能源用户应当依法履行节约能源义务。在绿色能源消费方面,规定国家通过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建立绿色能源消费促进机制,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再生能源等清洁低碳能源,鼓励能源用户优先使用清洁低碳能源。在需求侧管理方面,规定国家通过完善阶梯价格、分时价格等制度,引导能源用户合理调整用能方式、时间、数量等,促进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四)确立能源供应服务责任制度。供电、供气、供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关系民生的大事。能源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定供电、供气、供热等能源供应企业保障能源用户获得安全、持续、可靠的能源供应服务,不得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或者限制购买数量,并且要为用户提供查询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可靠用能保障。国家推动提高农村能源供应能力和服务水平,农村地区发生临时性能源供应短缺时应当优先保障农村生活用能和农业生产用能。同时,本章规定国家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危及能源基础设施安全的活动,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预留用地、用海,保障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
四、关于能源市场体系
新时代新征程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第四章能源市场体系主要规定了能源交易市场建设、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市场化保供稳价机制等方面制度。
(一)规范能源交易市场建设。交易市场是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源法从四个方面确立了能源交易市场制度,一是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国家鼓励、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投资能源开发利用、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公平参与能源领域竞争性业务。二是明确市场建设目标,即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三是规范交易平台建设,推动建立功能完善、运营规范的市场交易机构或者交易平台,依法拓展交易方式和交易产品范围。四是完善市场规则,完善交易机制和交易规则,规范各类经营主体行为,保障市场平稳高效运行。
(二)规范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能源价格是能源市场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能源法从三个方面对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国家推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主要由能源资源状况、产品和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可持续发展状况等因素决定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二是明确国家推动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三是规范政府定价机制,明确制定、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能源价格,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确立自然垄断环节监管制度。电网、油气管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具有明显规模经济特性,一般具有自然垄断属性。能源法规定推动能源领域自然垄断环节独立运营,要求依法加强对自然垄断性业务的监管和调控,提升自然垄断环节的活力和效率。规定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确保各类经营主体公平接入和使用。
(四)完善市场化保供稳价机制。保障能源价格平稳运行,事关民生保障、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能源法对于通过市场化方式保障能源价格平稳运行作出规定,一方面,鼓励能源领域上下游企业依法依规订立长期协议,运用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隐患、有效应对外部冲击。另一方面,明确完善能源价格调控制度,构建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风险机制,提升协同保供稳价能力。
五、关于能源储备和应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第五章主要规定了建立健全能源储备体系、能源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制度,进一步完善能源安全保障制度体系。
(一)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能源储备是增强国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重要举措。能源法明确了国家层面建立能源储备体系、发挥储备战略功能的基本要求,强调国家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科学合理确定能源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方式,发挥能源储备的战略保障、宏观调控和应对急需等功能。
(二)实行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相结合,实物和产能产地储备相统筹。能源法围绕构建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并重、实物产能产地储备各有侧重、共同发力的储备体系,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了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企业储备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企业其他生产经营库存。二是强调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企业所有、政策引导、监管有效的原则建立,更好发挥企业储备作用。三是对产能储备、矿产地储备作出立法授权,由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此外,还对完善能源储备监管体制等作出规定。
(三)建立完善能源预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体系。一方面,能源法提出国家建立和完善能源预测预警体系,提高能源预测预警能力和水平,强化了能源预测预警对保障能源安全和稳定市场供需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能源法要求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联动的能源应急管理体制,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以及有关企业、用能单位分级制定应急预案,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跨省区市应急工作的指导协调。同时,对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
六、关于能源科技创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能源技术及其关联产业培育成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第六章主要围绕推动建立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作出规定。
(一)明确能源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能源法规定能源科技创新应当纳入国家科技发展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的重点支持领域,确立了能源科技创新在国家科技规划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国家重点支持的能源科技创新方向和领域,包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核能安全利用、氢能开发利用以及储能、节约能源等领域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同时,规定国家支持先进信息技术在能源领域的应用。
(二)完善能源科技创新机制。一是加强能源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规定国家建立重大能源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二是发挥系统集成优势,规定支持依托重大能源工程集中开展科技攻关和集成应用示范,形成先进技术和产业化能力。三是推动产学研以及能源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推进各类科技力量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集中开展关键技术装备研发攻关,支撑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
(三)健全能源科技创新支持体系。在政策支持方面,规定国家制定和完善产业、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能源科技创新。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方面,规定国家支持重大能源科技基础设施和能源技术研发、试验、检测、认证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和服务支撑能力。在人才支撑方面,规定国家加大能源科技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培养能源科技高素质专业人才。
七、关于监督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保障能源安全,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出成效。第七章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能源监督管理职责、措施、方式和要求等内容。
(一)赋予能源监督管理职责。能源法规定,开展能源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一般包括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有关能源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范围一般包括:能源法律、规划和政策执行情况,能源市场秩序,能源安全和环境保护等。
(二)明确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规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等方式。同时,明确规定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能源监督检查有配合义务,不得拒绝、阻碍。
(三)明确监督管理的方式和要求。本章对能源监督管理的方式和要求作出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二是规定国家加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信用记录制度,推动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能源监管机制。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能源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同时,规定开展能源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八、关于法律责任
能源法律责任是实施能源违法行为主体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能源领域相关主体的追责体系。
(一)政府部门的责任。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能源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二)能源供应企业保障供应的责任。承担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供应的企业无正当理由中断能源供应服务、擅自提高价格、违法收取费用、减少供应数量、限制购买数量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公平开放的责任。能源输送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未公平、无歧视开放管网设施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能源企业的信息公开及报送责任。有关能源企业未履行公开义务或未履行向政府部门报送和提供有关数据和信息等义务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能源应急状态时相关主体的责任。能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或个人不承担能源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由政府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关于附则
附则部分主要对能源法的适用范围和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一)规定适用范围。能源法是能源领域的基础性、统领性法律,从5个方面规定了适用范围。一是对能源定义作出规定。本法总则部分对能源定义作出规定,附则部分对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等名词作出解释。本法所规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范围,既包括能源,也包括能源基础设施等。二是对于特定主体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明确军队的能源开发利用管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核能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三是对国际条约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法对能源国际合作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国家积极促进能源领域国际投资和贸易合作。附则中明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涉及能源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四是对贸易反制措施的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或者其他能源领域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我国可以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能源法规定,对于境外组织和个人实施危害我国国家能源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规定施行日期。法律的施行日期关系到法律对于生效前的事件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法自颁布(2024年11月8日)至施行(2025年1月1日)间隔2个月时间,主要是为了各方面利用这段时间理解把握本法相关规定、宣传普及本法主要内容,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特别声明:水电学会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