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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6年起煤电机组容量电价调整为231元/kW·年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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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煤电机组核定成本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647号),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2026年起,四川省煤电机组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70%,即每年每千瓦231元。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核定成本标准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自然年内月核定成本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运行成本补偿的资格。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逐月对上一执行月内因电煤成本、实际利用小时数、上网电量等因素产生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进行清算,并纳入下一执行月煤电机组核定成本标准测算调整。执行周期内煤电企业发电成本等发生大幅变化时,可视情对煤电机组核定成本标准进行平滑处理。

详情如下:

关于做好煤电机组核定成本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64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有关燃煤发电企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各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电力用户:

根据我省推动建设多电源参与的电力现货市场实际,为促进煤电电量电价与容量电价机制协同发挥作用,更好保障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结合《四川电力市场结算细则》关于煤电机组电能量核定成本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2026年起,我省煤电机组通过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70%,即每年每千瓦231元。

二、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核定成本标准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自然年内月核定成本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运行成本补偿的资格。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逐月对上一执行月内因电煤成本、实际利用小时数、上网电量等因素产生的运行成本补偿费用进行清算,并纳入下一执行月煤电机组核定成本标准测算调整。执行周期内煤电企业发电成本等发生大幅变化时,可视情对煤电机组核定成本标准进行平滑处理。

四、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根据每月交易结果,在电费结算时向各煤电机组据实兑付运行成本补偿费用,并于每月底前5日,合理预测次月运行成本补偿费用和自身供区内工商业用电规模,结合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报送的自身供区内工商业用电规模,以及市场发电主体(不含煤电、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上网电量规模,测算全省发电侧和工商业用户(不含藏区留存电量、国网四川电力原低价区当地地县调直调电站保障电量、地方电网供区内电源保障电量等)按当月电量比例分摊的价格水平,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后按程序公布执行,并根据发、用两侧实际电量规模按月滚动清算,对煤电运行成本补偿费用在发用两侧的收支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五、煤电企业应按月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发电量、上网电量、入厂标煤单价、入厂标煤量、综合供电煤耗、厂用电量、变动成本和固定成本明细等相关数据,对存在数据虚报、瞒报、谎报等不实行为的,取消获取运行成本补偿的资格。

六、四川电力交易中心要切实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责任,持续对市场依规开展监测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煤电机组按调度指令出力未达标情况由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并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同步废止,涉及费用清算的按川发改价格〔2025〕13号文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后续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根据执行情况进行调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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